(二十)俄罗斯中央存管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中央存管机构是唯一能够直接在公司的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用以公开交易证券的存管账户的机构。《中央存管机构法》并不要求公开买卖证券的交易只能通过中央存管机构结算。基于防止任何权利丧失的需要,如果发生了任何证券相关操作,中央存管机构必须立即核实其在证券登记机构所设账户的现状,即使这种操作未发生,中央存管机构仍须每日进行此种核实。
如果中央存管机构在某一公司的证券登记机构设有存管账户或者持有强制存管中的证券,则该等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向中央存管机构提供与证券项下的权利行使有关的信息(如股东/债券持有人会议、股息/票息的支付、股份的转换、自愿要约、强制要约等等)。其他发行人可以自愿向中央存管机构提供此类信息。在各种情形下所须提供的信息的详细清单由俄罗斯银行负责开列。中央存管机构在其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将优先于发行人披露的信息。
除了为俄罗斯法律实体开立账户的权力外,中央存管机构还拥有专属权力为外国中央存管机构,或者在俄罗斯银行公布的市场上进行结算和清算的实体开立账户,并在设立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欧洲理事会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MONEYVAL)、联合经济区(United Economic Area)的成员国或其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已与俄罗斯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管辖区域的外国证券登记机构或存管机构开立代名人账户。
此外,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洲理事会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联合经济区的成员国设立的或在其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已与俄罗斯中央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管辖区域设立的外国组织机构,均被允许在俄罗斯的存管机构开立下列外国代名人账户:
·外国名义持有人账户(如果该外国组织机构在其本国法律项下有权登记和转让对证券的权利)。
·外国授权持有人账户(如果该外国组织机构在其本国法律项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其他人行事)。这也适用于经纪人。
此外,用以代表俄罗斯证券的外国证券(如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存托银行)可以在俄罗斯的存管机构开立存托计划专用账户,而这些存管机构则须在中央存管机构开立代名人账户。此外,存托银行必须根据需要临时披露存托凭证的持有人,以便行使附于相关股份的表决权并获付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