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计指引:条款剖析与关键细节(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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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序:公司的“良法善治”

2020年2月5日,今年春节刚过,我即收到了韩璐玮老师“特殊”的新年问候,韩老师说这本书的第1版已经售罄,问我是否再版。我欣然同意,于是在预防新冠肺炎疫情之余,我启动了本书的改版。

本次改版的初心,仍然是推动公司制定自身的“完美章程”,推动公司“依法治企”“良法善治”。首次出版时,我还是有点担心这本书的“命运”的,不知是否有人愿意参阅、运用这本书。我知道大家都形成了参考“通用版”的习惯,不少人对章程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对于依法治企、良法善治还有不同的理解。令人惊喜的是,首次出版后,各大书店和网店纷纷销售,有次我到北京王府井书店还看到了它;有不少公司邀请我前去讲课,还有不少公司启动了章程修改工作;不少律师同行也纷纷把它当作工具书,我为它感到高兴和欣慰——这本书真的能够帮助大家,“爱出者爱返,福往者福来”。就在这期间,我也越来越深刻地认为到公司的确需要更好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良法善治”已逐渐被大家所接受和追求,推行法治、善用法治思维,对公司的发展越来越重要。

提倡良法善治,古已有之。我们经常想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名言,他认为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方式,“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同时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无独有偶,我国北宋王安石在其《王安石文集·周公》中也提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应该是我国较早提到“善法”的思想家、政治家、改革家。亚里士多德和王安石虽然生活的时代不同、国别不同,但对法治、“良法”或“善法”的认识和重视,却具有相通性,两位算是推崇良法善治的知己,也是我们应该研究的现象。我们认为,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而且必须是“良法”之治,“良”既是道德层面之“善良”,又应是价值层面之“优良”。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我们的法治是“良法善治”。我认为,良法(good law)、善治(good governance)是法治的核心含义,对公司章程也应如此,既要有章程又应是善良、优良的章程;好的章程如同“良法”,运用好的章程来治理可谓“善治”。同时我想说的是,良法可能会有许多标准,但有一个标准是我认为非常重要而且需要坚持的,那就是良法的导向性、预测性、预判性。良法不仅可以“护航”,而且可以“导航”,不仅可以在事后处理纠纷,而且可以进行事前预防和预判、事中检测和跟踪。只有能够导航、能够预判的法律、章程才是“良法”。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应当为我们提供三种行为模式: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这本身就是在为人类社会“导航”。前一条是权利,不做也不违法,但最好按法律导向去做;后面两条则是义务,违背法律的导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制止或惩罚。我想再次重申,法治思维中权利、义务、责任、程序四大要素,如同路标、航线、灯塔,一直在发挥着导航的作用;而就公司而言,我所理解的公司应当遵守之“法”,既包括广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际公约、双边条约、行业惯例,也包括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荀子有云“法者,治之端也”。

与国家一样,公司也要推进自身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方能应对挑战、拥抱机遇、转危为机。本次改版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我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价值导向。一是首次出版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法治的宏观、中观、微观层面都发生着巨变。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陆续落地生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总书记明确指出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司走出去战略更需要自身硬,对公司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认为,公司健康与否、发展如何,关键就在于治理能力如何和治理体系是否科学和完善,而这一切都与公司章程这一“总纲”密切相关,纲举方能目张。二是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陆续颁布,自201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等法律的背景下进行的,与上述相关的内容,公司章程势必需要及时、相应地适度调整或者续造。三是公司运行、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对于公司内控制度、合规体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合规”日渐为公司所重视和践行。四是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事件,对于公司治理特别是“三会一层”的运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促使公司积极考虑公司突发事件应对,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制度。这些都是本次改版需要思考、修改和完善的内容。

我深深地体会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度过了不同寻常的春节,为本该回家、本该家人团聚、举国欢庆的节日蒙上了异样的气氛,也让我们的理念、价值观乃至行为方式发生着变化。一方面我们在无限悲痛中默默送走因为病毒而离去的同胞,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比勇敢地站起来、站到第一线,携手共进、共克时艰、战胜疫情。灾难带给了我们悲痛,也让我们安静下来,更加冷静、理性地思考我们遇到的巨大变化。作为法律人,我们自觉地开启了律师与医生之间专业化、职业化的对话。我将铭记2020年2月9日这一天,就在这一天,上海再一批医护人员毅然前往武汉援助,他们剃光了头、带上了尿片,感动之余我在键盘上敲下了《庚子年支援武汉有感》:“削发以明誓,忽闻卿欲行。泪目相拥紧,沙场谁点兵?念君团圆时,白衣要出征……挥别江城日,英雄暖申城。”我坚信我们的战“疫”必胜,我们的公司也将在这场疫情中“凤凰涅槃”。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有目标就不会迷路。改版期间,我的小女儿曹一迅一直陪伴在我身边,她的支持、陪伴、纯真乃至调皮给了我动力,也时刻提醒我作为一名法律人编著和改版这本书的初心——希望公司能够真正依法治企、良法善治。知易行难,知行合一更难。我一直说法律风险是可以识别、预见、预判、控制的,但这是对有心人、有识别力的人而言的,不是人人都可以,而且往往又是容易被忽略的。特别是公司处于“顺境”、没有制度、没有组织、没有专门人员察觉、预防和管理时,所谓“事当极盛之际,必有阴伏之机。其机藏于至微,人不能觉。而及其既著,遂积重而不可返”。

善于预防和管理法律风险者,必须有“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之意识、理念和能力。我讲课时,经常将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健康发展,比作公司的“刹车”和“油门”,不仅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两者要协调配合好。“油门”不行,公司发展不快;“刹车”失灵,随时可能“车毁人亡”,所有“业绩”“利润”都可能归“0”。我们也可以把合规、良法善治比作数字最前面的“1”,“1”没了,后面再多的“0”也都将归“0”。

预见未来的最好方式就是创造未来。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这需要公司自身合规、自身硬,需要自备合规制度和形成合规体系,需要定良法与成善治,而这一切都要从完美的章程开始。

最后我想说,“定下良法者,方能成善治”!祈愿所有的公司都能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