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7年8月28日 法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一。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3.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
—— 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做到执行刑事法律与赁彻刑事政策紧密结合,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4.新的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对刑事审判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刑事审判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具备现实的有利条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和任务,强调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共中央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重要决定,优化了司法环境,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刑事审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祛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6.充分认识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的司法职能,是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正视面临的复杂形势,勇于应对挑战,准确把握历史机遇,振奋精神,锐意进取,狠抓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7.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继续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以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9.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又要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通过公正、文明的办案活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切实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上作。积极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10.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开展刑事审判活动,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11.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12.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正确理解、切实贯彻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刑事法律。
13.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4.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既要保障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统一。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15.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16.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保障社会安定。依法严厉惩罚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卖淫等犯罪、依法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17.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坚决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惩处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种危害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18.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19.继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过适用缓刑、适时减刑、假释等措施,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积极探索健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20.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对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监督管理条件具备的,依法适用假释,促进罪犯改过从新。
21.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围绕刑事审判活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打击、预防、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22.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容易诱发犯罪的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重视反馈意见,注重建议实效,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3.加强刑事审判的法制宣传。把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注重组织群众旁听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特别注意继续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旁听工作,接受监督,增进了解。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形式,以案讲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四、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
24.坚持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始终坚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和程序法定、审判公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原则,充分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刑事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确保刑事审判严格依法进行。
25.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准确定罪,依法公正裁判。对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度裁量刑罚。对疑难复杂案件,慎重下判。
26.依法正确适用量刑情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对轻微犯罪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7.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对轻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配合做好社区矫治工作,加强教育、感化、挽救、改造,促进重新回归社会。
28.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要注意发挥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教育惩戒作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9.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注重发挥财产刑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尽可能减少国家和被害人的损失。加强刑事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的协调配合,逐步将财产刑的执行工作纳入人民法院的统一执行体系中,真正将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落到实处。
30.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注重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主要渠道,真正通过庭审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强化说理性,详细阐明裁判理由,辨法析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31.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
32.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简化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
33.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合议庭要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把关。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要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院长、庭长必须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保证审判组织公正、高教审判案件。
34.加强刑事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刑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科学、有效的审理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审理依法进行,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35.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健全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审判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完善防止超期羁押的审理工作机制,严格审限管理,严禁超期羁押,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判。
五、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36.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各项措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
37.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动和规范庭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
38.重视做好调解工作。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9.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规范和完善刑事鉴定制度,健全和强化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积极探索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规范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40.改革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探索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或者新类型的刑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地准确诠释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与参考。
41.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旁听合议庭庭审等形式,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
42.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43.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4.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5.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6.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提高死刑案件第一审、第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
——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做到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取得预期的效果。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全程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
——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47.严格依法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要讯问被告人,切实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
48.公正、及时地审判死刑案件。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刑事案件,处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审理死刑案件的效率。
49.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缠诉、上访和群体性过激事件,要紧紧依靠党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诉求,及时做好疏导、安抚、制止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建立死刑案件上访闹访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上下级法院要及时通报情况,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0.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掌握客观、真实的素材、数据、案例,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的、前瞻性的、符合实际的对策和建议,注重调研成果转化为规范性指导文件。
51.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通过适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努力做到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基本一致和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适用意见基本一致,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
52.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的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改进指导方式,着眼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统一和规范办案标准和程序。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制度,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53.加强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帮助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法审判,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4.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方法,健全刑事审判的内外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做好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5.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据宪法和监督法自觉接受监督,依法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决议的要求执行;接受执法专项检查并认真进行整改;接受询问和质询;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
56.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抗诉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改判。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
57.正确对待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的社会效果,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了解,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刨造良好的奥论环境。
八、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58.充实加强刑事审判力量。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选调刑事法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于不适合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要保证刑事审判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中的适当比例,注意保持刑事审判队伍尤其是业务骨干的稳定。
59.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刑事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刚正不阿、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和品格。
60.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刑事法官应当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刑事法律,准确掌握刑事政策,关注法学理论的前沿动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和水平。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刑事法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进行集中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
61.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纪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职业修养,约束言行举止,严格审判纪律,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着力培养刑事法官严谨求实、公正司法、无私奉献的职业操守,不断提高职业化水平。
62.加强廉政建设。健全完善保证司法廉洁的制度体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审判纪律管理,强化对刑事司法行为的规范与监督。建立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确保刑事法官廉洁办案。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加强刑事法官职业保障。法官依法办案不受追究。建立刑事法官的职业风险和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刑事法官的安全保卫措施,切实争取并落实刑事法官异地开庭、出差办案的必要补贴和岗位津贴。在工作上、待遇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刑事法官,对成绩突出的刑事法官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学习培训、生活待遇等方面予以重视。对恪尽职守、成绩显著的刑事法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每3年进行一次全国性表彰活动。适当延长资深刑事法官的工作年限,用事业、感情和适当的待遇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吸引力。
64.加强刑事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不同审级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对法官助理的配备和使用,科学确定书记员的配置比例。加强法警配备,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训练水平,为刑事审判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65.把队伍建设重点放在基层。关心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力度。基层人民法院在人员编制、大学生分配上要对刑事审判予以保障,以解决法官断层影响刑事审判工作的问题。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
66.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审判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事项,主动向党委报告,在党委的领导下把问题解决好。加强人民法院党组织的建设,把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建设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坚强领导核心,把刑事审判庭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强刑事法官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政治影响和模范作用,保证刑事审判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67.始终把刑事审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刑事审判工作要列入法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亲自过问、部署刑事审判工作,主持研究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参加评议,不断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能力。要配强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
68.加强审判委员会建设。保证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中有刑事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原则上都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刑事法官也可以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立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
69.加强刑事审判物质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经费“缺口”问题,加强办案用房、交通、押运工具、暂看室、押解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加快审判庭物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步伐,逐步配备录音录像、办公电脑、证据出示和远程作证、远程讯问等科技装备设施,保证刑事庭审活动公正、公开和高效进行。
[1]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另,总则部分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分则部分条文主旨是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所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废止。
[3]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中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自2019年12月29日起废止。
[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该补充规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废止。
[5]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该补充规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