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土地承包问题
19.迁入城区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应该将承包的土地交回?
案例背景
沈阳市某村村民黄某夫妇为了供儿子上大学,在村西头承包了20亩耕地。黄某夫妇日夜操劳、省吃俭用,终于等到了儿子大学毕业。黄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企工作,老板对他非常赏识,他很快就坐上了公司总经理的位子。工作几年后,黄某的儿子为了让父母享福,用这几年攒的钱在沈阳市区买了一套房子,把父母接了过去,并且为二老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村主任王某知道了此事就找到黄某,说既然他们一家已经搬到城区并且办理了“农转非”,就应该把当时承包的地交回,这是规定。黄某不懂法,不知道村主任王某说的是否有道理。
学法有疑
迁入城区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应该将承包的土地交回?
法律讲堂
村主任王某的说法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发包方应当引导、支持承包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鼓励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方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承包农户落户城镇但土地经营权还在承包期内的,可以选择交回承包地,也可以依法转让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本案中,黄某一家人已经全部迁入市区,并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其可以依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一定要将承包地交回给发包方。因此,王某的说法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句话说法
对进城落户的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发包方不得以农户迁入城市为由要求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