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
30.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案例背景
张某是某村村民,他和妻子原来一直在城里打工,家中的农地由父母耕种。父母去世后,张某和妻子为了照顾孩子,准备回到村里生活。于是,两人便承包了村里的20亩土地,准备种植棉花。在承包土地之后,张某听邻居说他们都加入了村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邻居的建议之下,张某也加入了本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学法有疑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法律讲堂
本案中,张某所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此外,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组织在建立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一句话说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农民谋求共同利益而成立的,主要开展为农民服务的相关业务,而且农民可以有权选择是否加入或者退出该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