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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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可直接作为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依据

——刘某诉吴某芳等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14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吴某芳

被告:吴某成、欧某云

【基本案情】

被告吴某成、欧某云系被告吴某芳父母。2018年11月,原告刘某经媒人介绍与吴某芳相识后,按照被告要求,在媒人见证下,于被告家中将149800元(包含礼金120000元、三金费用15000元及酒席费用14800元)送给三被告,刘某与吴某芳于2018年11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9年2月1日在湖南省花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14日两人一起外出务工,同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一起辞职回家,吴某芳回娘家居住,与刘某未共同生活。后刘某认为与吴某芳不能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且因送彩礼已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149800元。诉讼中,吴某芳与刘某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8月12日协议离婚。一、二审法院认定:彩礼没有争议的部分:购买三金首饰原告出资15000元,三金首饰现由吴某芳保管使用;刘某给付三被告礼金120000元,其中52588元三被告已用于购买嫁妆,现嫁妆置于刘某家中,双方均同意抵扣礼金。彩礼有争议的部分:刘某主张支付女方酒席钱14800元,三被告辩称只收到14000元,依据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刘某向女方支付酒席钱为14800元;被告方以两张光盘为据,拟证明还购买其他嫁妆花费20000余元,法院认为,两张光盘拍摄的内容为婚礼活动现场实况,拍摄内容多,事项不特定,无法据此认定嫁妆详情及价格,且拍摄光盘是为了结婚纪念,不能达到被告方证明目的,故对吴某芳家一方关于另外购买其他嫁妆花费20000余元的主张不予认定。

被告吴某芳向二审法院申请证人吴某强、向某芳、吴某重作证,三证人证明吴某芳与刘某离婚前共同生活。对上述证人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案件焦点】

刘某所诉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如何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充分考量当地风俗习惯予以确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送彩礼是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刘某与吴某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真正开启正常的夫妻生活。诉讼中,双方已协议离婚,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并且现刘某家庭生活困难,故被告方收取的彩礼应当合理合法地予以返还。

彩礼如何返还:收受彩礼系被告吴某芳、吴某成、欧某云三人的共同行为,三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一)因首饰具有佩戴性、依附性、专属性,15000元的三金首饰仍然由吴某芳享有为宜,故吴某芳家返还刘某15000元;(二)14800元的酒席钱属于消费性支出,认定为刘某自愿负担更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故该14800元不予返还;(三)礼金120000元,其中有52588元女方已用于购买嫁妆,嫁妆现置于刘某家中,当事人双方均主张以该部分支出抵扣礼金,尚余67412元(120000元-52588元),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剩余礼金应返还60%即40447.2元(67412元×60%)。

吴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裁决应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司法裁判向来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目标

送彩礼是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的目的未能达到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实现,受赠方理应返还。具体到本案,如果法官机械地按照原《婚姻法》规定判定彩礼不予返还,不采纳、不运用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说理手段适用到纠纷解决中,裁判彩礼返还原告,那么该案将无法获得妥善处理,判决结果很难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获得当地少数民族社会文化所认可,原告由于生活困难等因素必将上诉、上访。

二、本案将民族风俗习惯直接作为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依据,于法有据

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管在调解中,还是司法裁判中,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地调查和中国裁判文书中适用的各种习惯司法判决文书看,很少有直接作为司法判决的规范依据,甚至在裁判文书中很少出现风俗习惯的表述。分析中国司法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国家法中很少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习惯。这导致适用习惯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法官不敢贸然在判决中直接援引习惯作为依据,在判决时,法官一般会凭借自身经验和智慧,运用相关法律所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对习惯加以“技术性转化”或以法律的外衣对习惯重新解读,再选择相关条文作为依据,通过该原则灵活地作出符合当地习惯的判决。但事实上,2017年随着《民法总则》第十条的生效,民俗习惯在国家法中获得了正式法律渊源地位,法官直接适用民俗习惯裁判纠纷,于法有据。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援引当地风俗习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表述说理,并作为裁判彩礼返还的根据,是我国司法对《民法总则》第十条又一次重要的实践探索。

三、本案的裁判,让风俗习惯成为裁量彩礼返还标准的依据,为司法实践开创了彩礼返还方式的参考新范式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判定:结婚时购买的三金首饰由实际占有人吴某芳享有、已购买且现置于原告家中的嫁妆由刘某享有,这是法官树立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裁判理念,即裁判实物的归属时,以“实物当前所处位置、人对实物的实际使用价值与情感认同”为标准。而判定14800元的酒席钱不予返还、礼金120000元中尚余的67412元应按60%即40447.2元返还,这是法官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分别秉持了“消费性支出不作彩礼返还,缔结婚姻时间长短、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剩余礼金酌情返还的标准”。因此,本案的裁判对日后风俗习惯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导价值。

编写人: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吴安荣 罗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