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2月4日 国办发〔2018〕11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精神,为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以下简称专用号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号牌的核发范围和管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专用号牌要素和车辆外观
专用号牌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两种。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其中:汽车号牌字符共8位,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所属救援队伍代号、四位序号和汉字“应急”;摩托车号牌字符共7位,依次为汉字“应急”、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三位序号和所属救援队伍代号。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涂装“救援RESCUE”字样,车身侧面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和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编号,车顶涂装车辆编号,车身两侧及车辆尾部涂装装饰条。
三、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对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及其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并实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抄告制度。
四、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政策保障
对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部负责制定悬挂专用号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悬挂专用号牌消防救援车辆的环保政策平移不变。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应急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专用号牌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宣传解读,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有序开展。
附件:应急救援专用号牌式样和车辆涂装样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