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反腐法律法规全书(含党规党纪)(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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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9年6月26日 中办发〔1999〕23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于保证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授权的部门,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地(厅、司、局)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馆、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办理。派出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凭中央的任职通知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因特殊情况,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凭中央的批件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

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按中央规定,分别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中央管理的厅(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和边境省(自治区)的省级干部因公临时到毗邻国家(地区)不须报经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审批的,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仍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0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管理的厅(局)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二、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管理的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定期将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上交保管的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的,发证机关和保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办妥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的党组织报告(中央管理的干部,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要认真核实情况,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将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中央组织部。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今后,凡在办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手续中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的,有关单位一经发现,要立即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证机关报告,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责任制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做好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保管、收缴工作,认真实行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报告、登记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根据上述意见精神,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党委,要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