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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89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