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30-2010 氧化铝厂工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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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原、燃料堆场

5.2.1 原、燃料的贮存时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原、燃料的贮存时间

注:1 当供应点分散,耗量少,运距远或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时,宜取上限值;反之,宜取下限值。

2 石灰靠外购的氧化铝厂,应设置20d~30d贮量的石灰贮仓。

5.2.2 当铝土矿供矿点多或供矿矿石性质波动较大时,应设置配矿设施。

5.2.3 原矿由铁路运输车辆或汽车直接卸入原矿槽时,原矿槽的配置应符合卸车货位和配矿的要求。原矿槽的配矿和取料设备,可采用抓斗起重机或其他倒运设备。

5.2.4 原矿由翻车机卸车,可经胶带输送机输送至原矿槽或原矿堆场。当有配矿要求时,矿石应按矿石不同的性质及成分分别贮存,并应设置配矿设施。

5.2.5 铝土矿堆场应设置碎矿均化设施,并应设置部分干料贮存设施。当铝土矿需要破碎时,铝土矿均化堆场应设置在破碎系统之后。

5.2.6 原、燃料的堆料、取料作业场地宜集中布置。

5.2.7 堆料设备能力,进厂铝土矿不需破碎时应根据卸车能力确定;进厂铝土矿需要破碎时应根据破碎系统的生产能力确定。

5.2.8 物料堆场地下构筑物及通廊应设置通风除尘及排水设施,地面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煤堆场应设置灭火设施。

5.2.9 物料堆场配备推土机、铲运机等设备时,应设置车库。

5.2.10 铝土矿原矿槽、均化堆场及石灰石和煤堆场应设在厂区最大风频的下风向,并应与主要生产厂房保持一定距离。在条件不具备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止粉尘扩散的措施。堆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