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承担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检测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相继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业范围作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承担石油化工管道的施工单位除具有由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资质,包括化工石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中施工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应具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安装许可证,即“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石油化工管道工程的压力管道属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业管道,施工单位应具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业管道(GC类)相应级别的资格。
检测单位的资质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石油化工管道工程的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其安装施工过程必须接受安全监察。
3.0.2 从事石油化工金属管道施工的焊工应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在合格证书认可的合格项目范围内作业。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本条规定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五条,即“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现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3.0.3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批准。
本条规定的“应经原设计单位批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时,应取得同一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文件或经同一设计单位签署同意的工程联络单。
3.0.4 金属管道的涂料防腐蚀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 3022—1999的规定。
3.0.5 金属管道的隔热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 301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