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2 厂区内部规划

6.2.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区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做到与生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企业自备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与企业的厂区布置相协调。

系原规范第3.1.1条的修改。

结合厂区规划的特点,对内容进行有序的梳理,明确原则,确立中心,结合功能,因地制宜。

6.2.2 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及其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按规划容量设计。发电厂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应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2 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机房宜靠近水源。主厂房和烟囱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区。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进厂道路引接方向。当采用直接空冷时,应考虑气象条件对空冷机组运行及主厂房方位的影响。

3 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4 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对采用排烟冷却塔的发电厂,冷却塔宜靠近炉后区域,使烟道顺畅和短捷。对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发电厂,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

5 露天贮煤场、液氨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对厂外居民区的污染影响。

6 供油、卸油泵房以及助燃油罐、液氨贮存设施应与其他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形成独立的区域。靠近江、河、湖、泊布置时,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7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放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8 厂区对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其位置应方便厂内外联系,并使人流和货流分开。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发电厂采用汽车运煤或灰渣时,宜设专用的出入口。

9 厂区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厂区建筑风格简洁协调,建筑造型新颖美观。企业自备电厂的建筑物形式及布置应与所在企业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10 扩建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进行统筹安排、改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并避免扩建施工对正常生产的影响。

11 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物宜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

系原规范第3.1.2条的修改。

将原规范第3.1.2.1款~第3.1.2.3款并入,并新增液氨设施、供油、卸油泵房及其助燃油罐的布置要求,以及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排放的要求。

采用直流供水时,为缩短循环水进、排水管沟,减少基建投资和节约能耗,主厂房宜布置在靠近水源处。增加了空冷机组的布置要求,排烟冷却塔和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布置要求。

根据环保要求,电厂排水应体现清污分流原则,并考虑排水的复用。

6.2.3 厂区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

系原规范第3.1.5条。

6.2.4 发电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厂区绿地率不应大于20%。

系原规范第3.1.6条的修改。

随着技术的革新,工艺流程的合理化,联合建筑的采用,检修公司的成立,厂区占地面积呈逐渐减小的趋势,布置越来越紧凑,用地越来越合理化,厂区面积越来越小。

6.2.5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m)

续表6.2.5

注:①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与主控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且不小于2倍塔的进风口高度;

②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③在非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采用40m,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采用60m;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冷却塔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负荷的措施;

⑤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规定;塔排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m;塔排平行错开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倍进风口高度。

系原规范第3.2.4条的修改。

根据近年来的实际运行经验,对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进行了调整。

6.2.6 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周围厂内部分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厂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液氨贮存区和助燃油罐区均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应为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助燃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

系原规范第3.2.6条的修改。

本条对围墙高度及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6.2.7 采用空冷机组的发电厂,应根据空冷气象资料,结合地形、地质、铁路专用线引接、冷却塔设施用地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采用直接空冷或间接空冷系统。空冷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空冷平台朝向应根据空冷平台区域、蒸汽分配管顶部的全年、夏季、夏季高温大风的主导风向、风速、风频等因素,并兼顾空冷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综合确定,应避免夏季高温大风主导风向来自锅炉后部。

2 直接空冷平台宜布置在主厂房A排外侧,此时变压器、电气配电间、贮油箱等宜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置不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3 间接空冷塔除作为排烟冷却塔外,宜靠近汽机房布置,以缩短循环水管线长度。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空冷设施提出了具体的布置原则和要求。

6.2.8 发电厂专用线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铁路专用线的配线应根据发电厂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量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系原规范第3.3.4条和第3.3.5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规定,同时确定铁路专用线厂内配线的原则。

6.2.9 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局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以及厂内运煤设施统筹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

2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砂运动较弱、水流平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

3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对码头与冷却水进水口、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系原规范第3.3.6条的修改。

码头宜布置在循环水进水口的下游,码头与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的距离一般与河势、海流、设计船型等综合因素有关,可通过模型试验计算及论证确定。

6.2.10 发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发电厂厂内道路提出了设计要求。

6.2.11 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山区发电厂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主厂房、配电装置、贮煤场、液氨贮存区和助燃油罐区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系原规范第3.3.1条的修改。

本条对原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有序的梳理、归纳,简明扼要地阐明了道路布置的原则。

6.2.12 厂区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系原规范第3.3.2.1款。

6.2.13 厂区主干道的行车部分宽度宜为6m~7m,次要道路的宽度可为3.5m~4m。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系原规范第3.3.2条的修改。

本条将原规范第3.3.2.2款和第3.3.2.4款合并,同时增加了建筑物引道的布置要求。

6.2.14 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土石方量及地基处理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不设防洪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的0.5m。厂区设有防洪大堤或围堤且满足防洪要求时,厂内场地标高可低于设计洪水位,但必须要有可靠的防内涝措施。

2 所有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的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和维护方便。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的目的。

3 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措施费等投资最小,并力求使厂区和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土石方量综合平衡。在填、挖方量不能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4 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以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5 地处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挡土墙稳定。

系原规范第3.4.1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厂区竖向布置应满足的要求及考虑的因素。

6.2.15 当厂区自然地形的坡度大于3%时,宜采用阶梯布置。阶梯的划分应考虑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合理。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定的措施。

系原规范第3.4.6条的修改。

场地整平设计地面坡度不宜太大,否则会给生产工艺流程和运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如采用大面积的较缓的场地整平设计,将会造成土石方工程量过大。实践证明,在自然地形坡度为3%及以上时,采取阶梯式布置是合适的。

6.2.16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厂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雨水口接入城市型道路的下水系统的主干管窨井内的系统,或采用明沟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对于阶梯布置的发电厂,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的设施。

2 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均设排水措施。

3 煤场周围应设排水设施,使煤场外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内,煤场内的雨水不流出煤场外,煤场内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的设施。

系原规范第3.4.3条的修改。

本条提出了厂区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的因素及符合的要求。

6.2.17 建筑物零米标高的确定应考虑建筑功能、交通联络、场地排水、场地地质等因素,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0.15m~0.30m。软土地区应考虑室内外沉降差异的影响。

系原规范第3.4.7条的修改。

生产建筑物的底层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0.15m~0.30m,可防止因建筑物沉降而引起地面水倒灌入室的可能。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少雨干燥地区,可采用下限值。同时增加了建筑物零米标高确定时需考虑的因素。

6.2.18 厂区内的主要管架、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管架、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增加了厂内管线布置的一般要求。

6.2.19 架空管线及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程应合理并便于施工及检修。

2 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应发生次生灾害,特别应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3 应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4 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5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入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内。

6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隔墙上应设防火门。

系原规范第3.5.1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管线布置应符合流程合理的基本要求,增加了管道发生故障时不致发生次生灾害的规定,并着重强调了电缆沟及电缆隧道的设计要求,以避免发生重大的事故。

6.2.20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系原规范第3.5.5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

6.2.21 厂区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在地下水位较高,土壤具有腐蚀性或基岩埋深较浅且不利于地下管沟施工的地区,宜优先考虑采用综合管架。

2 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地下敷设。

3 灰渣管、石灰石浆液管、石膏浆液管、氢气管、压缩空气管、助燃油管、氨气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

4 酸液和碱液管可敷设在地沟内,也可架空敷设。有条件时,除灰管宜按低支架或管枕方式敷设。对发生故障时有可能扩大灾害的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5 根据具体条件,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直埋、地沟、排管、隧道或架空敷设。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系原规范第3.5.4条的修改。

本条把原条文具体化,详细阐述了管线的敷设要求,增强了条文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6.2.2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架(线)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及架空管架(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的有关规定。

系原规范第3.5.5条和第3.5.6条的修改。

根据这些年来实际运行和操作的经验,对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线跨越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进行了修正,以便更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