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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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厂房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发电厂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热、电生产工艺流程,做到设备布局紧凑、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布置简洁、明快。

系原规范第4.1.1条。

7.1.2 主厂房的布置应为安全运行和方便操作创造条件,做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厂房内的空气质量、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特殊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爆、防腐、防冻、防毒等有关要求。

系原规范第4.1.2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对特殊设备(脱硫、脱硝)要求符合防火、防爆、防腐、防冻、防毒等有关规定,预防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7.1.3 主厂房布置应根据自然条件、总体规划和主辅设备特点及施工场地、扩建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系原规范第4.1.3条~第4.1.5条。

7.1.4 主厂房布置应根据发电厂的厂区、综合主厂房内各工艺专业设计的布置要求及发电厂的扩建条件确定。扩建厂房宜与原有厂房协调一致。

系原规范第4.1.3条~第4.1.5条。

7.1.5 主厂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以及设备和部件检修所需的运输通道。

系原规范第4.1.3条~第4.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