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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系原规范第1.0.1条的修改。
本条是本规范修编的目的,也是最基本要求的综合性条文。
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
系原规范第1.0.2条的修改。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充分衔接,是由原规范的次高压参数提高到高温高压参数,单机容量由25MW提高到125MW以下的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设计。
1.0.3 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系原规范第1.0.12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