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221:2012 叠压供水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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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当供水管网符合当地叠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允许水泵直接从供水管网吸水时,宜优先采用叠压供水设备。

3.0.2 当采用从城镇供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方式时,应经当地供水部门的同意。

3.0.3 叠压供水工程的最大使用规模和所处位置的供水管网最低设定压力,应根据供水的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及可靠性比较确定。

3.0.4 叠压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5 新建叠压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6 用于叠压供水设备吸(补)水的供水管网可有下列几种:

1 城镇供水管网。

2 自备水源供水管网。

3 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工业生产区等室外供水管网。

4 室内供水管网。

3.0.7 叠压供水技术不得用于下列区域:

1 供水管网定时供水的区域。

2 供水管网可利用的水头过低的区域。

3 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过大的区域。

4 现有供水管网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使用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影响的区域。

5 供水管网管径偏小的区域。

6 供水部门认为不得使用叠压供水设备的区域。

3.0.8 叠压供水技术不得用于下列用户:

1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措施的用户。

2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3 研究、制造、加工、贮存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的场所。

3.0.9 叠压供水的管网应能满足用水单位设计流量要求。当生活、消防管网共用时,其供水管网应满足最大小时生活用水量及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3.0.10 在生活用水中采用叠压供水时,供水管网的水压不得低于该地区供水部门规定的最低设定压力值(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在消防用水中采用叠压供水时,供水管网的水压不得低于0.10MPa(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

3.0.11 叠压供水设备应独立设置。

3.0.12 叠压供水设备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0.13 叠压供水设备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14 用于叠压供水的供水设备应符合产品标准和具备检测报告。

3.0.15 叠压供水设备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具备卫生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