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4.0.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可按露天煤矿工程和类型划分为疏干工程、防排水工程、边坡工程、穿爆工程、采剥工程、排土工程、道路工程、铁路运输工程、生产系统工程和附属工程。
2 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施工部位等划分分项工程。
4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露天煤矿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
5 各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作为一个单项工程,对其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作了原则规定与划分。
露天煤矿工程由于地形地质条件的不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数量、内容会有所不同,因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本条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作出具体划定,形成文件,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工程质量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4.0.2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合格。
4)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
4)影响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验收合格。
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D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按附录E进行。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的合格标准。
1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的项目、施工条件相同并完成一定数量工程量的项目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此验收。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三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检验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上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应全部符合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2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本条给出了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
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已验收合格且相应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与涉及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关于观感质量验收,按本规范表E.0.2-1~E.0.2-16执行,其合格质量为各检验项目的评分不宜低于基本分。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露天煤矿工程投入使用前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露天煤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做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 本规范表C和表D及表E.0.1分别为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主要规范了编制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本规范表F.0.2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4.0.3 当露天煤矿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应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4.0.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露天煤矿工程必须保证最终使用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允许通过返修和加固等进行处理。若处理后达到其安全使用功能,则予以验收,若仍不能达到要求,不得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0.5 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与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
2)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根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评估报告组织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验收;
4)单位工程应获得质监站的质量认证。
4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工作。
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写“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程序进行验收。
2 本款规定了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申请验收,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进行预检,并根据结果写出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请其组织验收。单位工程应获得质监站的质量认证。
4 本款明确了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的验收要求。
5 本款规定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4.0.6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露天煤矿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当设计规定进行边坡检测、荷载等试验时,验收应在试验完成后进行。露天煤矿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完成。
4.0.7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本规范表F.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验收、隐蔽验收、试验检验资料。
2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应验收合格。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检测记录,并抽检。
3 观感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工程。
检查方法:目测并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