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2-2014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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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钢结构基层

4.3.1 钢结构表面处理可采用喷射或抛射、手工或动力工具、高压射流等处理方法。

4.3.2 喷射或抛射处理等级、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等级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一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有关规定。

钢结构表面处理质量的好坏及其对防腐蚀层使用效果的影响,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国均有相应的实施标准。除锈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规定进行。

4.3.3 高压射流表面处理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氧化皮、铁锈和涂料涂层等附着物已清除,底材显露部分的表面应具有金属光泽。

2 高压射流处理的钢材表面经干燥处理后4h内应涂刷底层涂料。

目前高压射流工艺被一些特殊行业逐渐认可,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一些对现场防爆要求高的区域,高压射流具有无粉尘污染、除锈过程无静电火花产生等优点,喷射后钢结构表面状态可以超过St3级,稍差于级。高压射流处理过的钢结构表面是潮湿的,不可避免轻微的返锈产生,因此,采用通风等手段加快钢结构表面干燥和及时涂装成了保证质量的前提。

4.3.4 已处理的钢结构表面不得再次污染,当受到二次污染时,应再次进行表面处理。

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特别是大面积施工时,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已处理的钢结构表面再度锈蚀或污染。特作此规定。凡属此种情况,表面必须进行再次处理,以防新生的锈蚀层带入防腐蚀构造内而影响效果。

4.3.5 经过处理的钢结构基面应及时涂刷底层涂料,间隔时间不应超过5h。

已经处理的钢构件,应及时涂上底层涂料。在调研中发现仍有一些工程属间隔时间控制不当而引起工程质量事故。5h的计算是指基层处理的开始时间而不是处理完毕后的时间。这个时间对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环境条件是可以满足的,至于极个别情况可酌情对待。施工组织中应注意工作任务安排恰当,不得将已处理的表面放置过夜,从而有效控制除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