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洪水泛滥是一种危害很大的自然灾害,防御洪水、减免洪灾损失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4年联合发布了《防洪标准》GB 50201—94(以下简称原标准),成为我国各部门、各地区确定防洪标准的重要依据,在与防洪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原标准修订过程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其中绝大多数部门和专家认为,该标准的体系结构、以等级划分为主体的方法、等级划分数量、防洪标准取值和相关规定等基本适应我国的国情。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水利部的安排,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防洪标准,按照具有一定的防洪安全度、承担一定的风险、经济上基本合理、技术上切实可行的原则,在原标准和各部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研究,调整补充部分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财力的增强、防洪安全要求的提高,本标准也应相应地进行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
(1)防洪保护区和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等国民经济主要部门的防护对象。
(2)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和雨雪混合洪水,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
(3)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阶段。防洪保护区主要用以约束、规范城市和乡村防护区防洪标准的确定。其他防护对象类型的划分方法基本沿用了原标准,但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9》,全国有建制城市655座,其中地级以上的城市287座,县级建制市368座。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目前有建制镇2万多个,全国平均每个建制镇约3.8万人。由于镇的规模较小,一个防护区内一般有多个镇,故本标准不再单独设立镇的防洪标准。
我国的洪水根据其成因可分为许多类型,由暴雨形成的洪水称为暴雨洪水,由冰雪融化形成的洪水称为融雪洪水,由降雨和融雪形成的洪水称为雨雪混合洪水。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可能发生暴雨洪水,这类洪水的范围最广、造成的灾害最严重。我国的西部、北部以及中、南部的高山地区,融雪和雨雪混合洪水也会造成一定的灾害。本标准主要是针对防御这三类洪水制订的。
我国大陆海岸线和岛屿海岸线的总长度超过3万km,沿海地区除受河流洪水的威胁外,由风暴潮引起的灾害也很大。防潮和防洪相似,滨海地区的防洪、防潮又常有联系,为适应这类地区防洪、防潮建设的需要,本标准一并作了规定。防洪、防潮比较起来,防洪更为普遍,为简明起见,将防洪、防潮统称为防洪,本标准简称为《防洪标准》。
由于山崩、滑坡、冰凌以及泥石流等也可引发洪水,造成灾害,有时危害很大。目前对于这类洪水的研究较少,制订防御标准的条件还不成熟;2004年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完成了现行国家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但对泥石流拦挡坝的防洪标准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要求,故本标准未对上述类型洪水的防洪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1.0.3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