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础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应依据合同及批准的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工艺设计包和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
5.1.2 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应满足业主审查、工程物资采购准备和施工准备、开展详细工程设计的要求,还应满足“消防设计”、“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设计”、“职业卫生”、“节能”和“抗震设防”专项设计审查的要求。
设计专篇应满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设计”、“职业卫生”、“节能”和“抗震设防”专项设计审查的要求,相关文件应和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同期交付。
(1)基础工程设计文件要满足国家安全、环保、消防、节能、卫生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相关政府法规对有关专项设计审查有明确的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代替《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9月2日),要求在设计中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⑤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审批、核准项目必须有“节能分析专篇”并经评估,对节能措施的落实应进行审查,要求编制“节能专篇”。
⑥《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对“抗震设防专篇”提出要求。
(2)设计专篇是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行业特点、满足审查要求、符合设计程序的做法而编制的设计文件,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各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消防设计专篇”的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概述、装置火灾危险因素分析、防火安全措施、消防设计、专项投资概算和相关附图;
②“环境保护专篇”的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概述、装置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环境保护措施、绿化、环境监测设施、环境管理机构、环保投资、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期效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③“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采纳情况,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相关附图;
④“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包括设计依据、项目概况、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预评价报告的建议采纳落实情况、职业卫生专用投资概算、预期效果和相关附图;
⑤“节能专篇”的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概述、装置能耗指标(消耗指标)、能耗分析、设计采用的主要节能措施、节能的预期效果、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相关附图;
⑥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或设计基本加速度值大于或等于0.05g地区的工程,应编制“抗震设防专篇”。“抗震设防专篇”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项目概况、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主要内容、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参数、抗震设计的技术措施、相关附图。
5.1.3 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概述、工艺、静设备、动设备、工业炉、总图运输、装置布置及配管、仪表、电气、电信、建筑、结构、暖通空调、分析化验、给排水、消防、概算文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