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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区
5.1.1 铀转化设施中放射性工作场所电离辐射照射潜在危险分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执行,并应划分为下列分区:
1 控制区:为放射性工作场所内直接进行放射性物料操作的操作区、设备区、检修区,以及在控制区范围内的工艺辅助设施区域;
2 监督区:为放射性工作场所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区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规定,结合铀转化设施的生产情况,考虑放射性工作场的分区具有可操作性。
放射性工作场所是指铀转化设施中加工处理和贮存放射性物质(铀物料)及有放射性污染的厂房、实验室、库房等建(构)筑物。
铀转化设施的放射性工作场所按现行国家标准《铀加工与核燃料制造设施辐射防护规定》GB 18871的规定进行分区,即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为放射性工作场所内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使能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监督区为放射性工作场所内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
5.1.2 控制区和监督区均应划定明确的边界,出入口应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或标牌。铀转化设施的控制区宜采用实体边界,也可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
对控制区和监督区的边界划定提出具体要求,铀转化设施的控制区出入口通常为卫生通过间,按需要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服储存柜。
铀转化设施中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