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58-2014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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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址

3.1.1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地质灾害评估等。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在选址时应依据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按当地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

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便利;

2 便于利用城镇基础设施;

3 地形宜规整平坦,地质宜构造稳定,地势应较高且不受洪水威胁;

4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

基地选址要求:

1 考虑患者就诊方便,新建院区宜选择靠近道路、公共交通及其他交通工具可及的地段;

2 尽量靠近并利用现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热力、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 地形规整平坦、用地便于规划布局,地质构造稳定,有利于结构安全与抗震,还应避免选择低洼易受洪水侵害的地段;

4 远离其他有可能造成事故灾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