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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
3.3.1 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应由发动机修理工段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工段组成。
3.3.2 修理工人应按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年修理量确定的修理台位数计算配置;辅助工人可按修理工人总数的5%~10%计算。年修理量大时,辅助工人数应取小值;年修理量小时,辅助工人数应取大值。
修理台位数可按本规范条文说明公式(2)计算确定。
3.3.3 车间建筑面积应按计算的修理台位面积和辅助面积及工艺布置确定,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建筑面积指标可按表3.3.3选取。车间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成或大型零部件宜搬运最短路程,并宜与拆装修理作业线方向一致;
2 各工位布置的相互位置应适应修理工艺过程需要;
3 车间内通道应按工艺布置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
表3.3.3 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建筑面积指标
注:待修设备规格大时取大值,待修设备规格小时取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