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87-2015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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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既有构筑物的检测和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在进行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前,应对其缺陷和损伤、承载力、变形和位移等涉及结构安全性、使用性及耐久性等项目进行检测和评估。

4.1.2 检测和评估工作应按“现场调查、检测、复核、评估”的工作程序进行。

根据既有构筑物的现状,找出问题可能存在的方面,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测方案。有时检测方案还需要与委托方或设计方共同研究制订。

4.1.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与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针对具体结构形式,按结构安全性、使用性、耐久性等方面确定检测项目和内容。

2 检测应依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检测应选择有损检测和无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并应优先选择无损检测。检测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 302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 218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现场检测可采用全数检测或抽样检测的方法,对于批量检测项目可采取计数抽样、计量抽样或计量与计数混合抽样的方法。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项目与内容应满足检测和评估要求,与评估的内容协调,达到检测和评估的预期目的。

2 现场检测工作宜按照从下而上、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程序进行。不同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宜布置在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便于相互印证。

检测应优先选择无损检测的方法,当采用半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应使其对结构的影响降至最小。

3 检测数量不宜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规定。对于建成年代久远,长期超载使用,历史上曾经遭受撞击、台风等灾害的既有构筑物,应适当增加检测数量。当检测数据变异性大或数据异常,提交结论有困难时,应适当增加检测数量。

4.1.4 检测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检测和评估目的;

2 检测和评估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3 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及仪器设备;

4 检测抽样方案和检测数量;

5 检测项目的检测数据、计算及判定结论;

6 既有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评估结论。

提交成果有时还应包括照片、视频等。照片、视频等应标明获取信息的位置和时间。

在正式出具报告前,应就报告的内容与合同、方案的符合性进行审核,与委托方对检测和评估结论进行协商,当发现检测项目漏项或检测数量不足时,应予以补测或复测。检测和评估报告应利于委托方对报告的审查、分析与使用。检测机构应对委托方对报告提出的异议予以解释或说明。

4.1.5 检测后应及时对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局部损伤进行修补。修补后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使用性及耐久性不得低于原结构。

钻孔取芯、碳化、原位凿除、切槽等造成的局部损伤应及时进行修补。修补宜采用高于构件原设计等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