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65-2014 冶金烧结球团烟气氨法脱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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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原烟气粉尘含量宜低于50mg/Nm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第4.1、4.2及4.3条的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0mg/Nm3(干基);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Nm3(干基);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Nm3(干基)。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09第4.1.3条规定:“当脱硫渣需资源化利用时,进入脱硫塔的烟气含尘量不宜大于100mg/Nm3。”

氨法脱硫副产物硫酸铵可资源化循环使用。由于粉尘含量多少直接影响硫酸铵品质,根据目前已运行氨-硫酸铵法脱硫的实际情况和硫酸铵用途应对原烟气粉尘含量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数值。所以本规范中原烟气粉尘含量宜低于50mg/Nm3

3.0.2 脱硫效率应满足SO2排放要求,SO2的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有关规定。

排放要求是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总量排放限制为基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强制执行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08年1月3日关于印发《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精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0.3 新建烧结(球团)工程的脱硫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本条遵循环保设施“三同步”原则,从而保证新建烧结(球团)工程的脱硫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3.0.4 新建烧结(球团)设施配套所建脱硫系统所需电源、水源、气源、蒸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若烧结(球团)设施已建成,新建脱硫系统所需电源、水源、气源、蒸汽要视钢铁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而定。

3.0.5 脱硫系统应设置安全、消防、卫生设施。

3.0.6 脱硫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装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的有关规定,连续监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目前脱硫装置建设情况和核查要求,脱硫系统必须装设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的要求进行连续监测。在实际应用中,使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规定的参比方法校验CEMS时,烧结烟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对二氧化硫监测干扰明显。建议使用《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或《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作为CEMS校验时的参比方法。

3.0.7 烟气的参数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

3.0.8 氨罐区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当脱硫剂为液氨并且单独设置液氨储罐时,储罐设计压力取2.16Mpa,所以应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