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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权的分配和授予

国家权力的分配问题是政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在近现代宪政国家,国家权力的分配具有四个层次,一是在人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国家主权归属于人民,具体权力被授予分配给国家机构,人民通过一系列手段利用民主权力来决定重大国家事务。二是在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的分配,这个分配是通过代议制来实现的。多数人通过代议制,解决国家权力行使权授予给少数人的程序,并始终保持监督和制约的权能。三是通过功能和地域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首先是横向的分配,即同一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关系格局即政权组织形式;其次是纵向分配,即中央与地方或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权力格局即国家结构形式。四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分配,这需要遵循国家与社会恪守其职、共同发展的原则。

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使国家权力的分配具有必然性:

首先,理解国家权力的分配,必须把握其宪政价值。国家权力的构成,固然有其不可分割的部分,如制宪权等,但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分别由国民及不同机关掌握,这种运作和功能上的分立,并不破坏国家的整体性,因为它们派生于主权,服务于主权。分配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如何防止权力集中、滥用,使掌握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形成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的关系,而不是纯粹为分配而分配。

其次,国家权力要产生应有的效能,也必须进行功能和结构的分配,使之协调一致。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而言,政治权力的有效行使,依赖政治权力的结构化。国家权力必须分配到具体的有生命的组织和个人,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分配大致呈现横向分配(功能性分配)和纵向分配(结构性分配)两个路径。前者是指从横向上在中央国家机构层面构建国家政权机关、配置相应国家权力,由此形成宪法学上的政权组织形式;后者是指从纵向上构建中央与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分配相应国家权力,由此形成的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或联邦和所组成的州、邦、成员国单位之间)特定的政治关系和政治体制,即宪法学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因此,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主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以被分配和授予的。部分主权的分配和授予一方面可以防范权力的过分集中,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国家功能的高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