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保政治风险
作为规避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工具之一,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先后建立了其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随后世界各国相继效仿。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到今天,业务规模逐渐扩大,产品逐步细化,为全球的海外投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业“国十条”中,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详尽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在国内,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
在现实的保险业务操作实践中,由于对政治风险定义及其表现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在可操作性方面通常很难将所有政治风险列为可保风险。在以上政治风险研究的基础上,国际ECA机构在实践中多数将可保政治风险种类分为:战争及政治风险、征收和国有化风险、货币转移及兑换风险、其他风险。以下部分我们将就常见的可保风险进行逐一介绍。
1.战争及暴乱风险
总结国际主要ECA机构对于战争及政治风险的定义范畴,战争及政治风险多指政治动机的暴力行动,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恐怖主义、战争、暴动以及与这类事件相关的武装冲突,这类活动都会损毁或破坏国外资产,甚至迫使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结束生产经营活动。此外,瑞典EKN除了定义了对以上战争风险的承保之外,也规定了自然灾害也在承保范围之内。尽管如此,EKN同时也规定,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投保人能够获得通过商业保险或类似方式获得补偿,那么由以上损失事件引发的损失将无法获得赔付。
对于战争及政治风险的认定,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发生了东道国项目企业有形资产的破坏、消失或物理损失(不包括贵金属、宝石、艺术品、货币或文件),并且这些资产需要主要被用来进行项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发生影响投保人对投资贷款或收益回收的障碍或阻碍;只有当战争及政治风险导致的投资价值在至少特定期限内(瑞典EKN规定为六个月,芬兰Finneva规定为365日)连续下降,才被认定为损失;此外,已保损失发生需要损失必须是战争(无论是已宣战或是未宣战的)、暴动、革命、国内战争、恐怖主义或蓄意破坏的直接结果;以上行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政治目标。
2.征收和国有化风险
征收和国有化风险一般指国外政府以不明显或非合理理由获取、征收企业的投资,以及采取具有等同征收效应的一系列措施。无论在任一情况下,都会导致国外投资的损失。加拿大EDC将征收行为划分为直接征收和渐进征收。
通常征收和国有化风险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东道国公共机构针对投资采取的措施,如国有化或征收,使如下损失已经发生:
(a)剥夺了投保人对于已保投资的权利;
(b)剥夺了投保人对于已保收益的权利;
(c)剥夺了投保人已保投资或处置账户关于资金或其他资产作为收益的权利;
(d)剥夺项目企业对有形资产的所有权,或是阻止项目企业对其有形资产的自由处置权;
(e)阻止投保人自由处置已保投资;
(f)阻止项目企业按照保险协议实施整个投资项目或部分项目;
(g)对项目企业施加财政或金融责任,以至于项目企业有望实现的业务无法继续推进;
(h)影响投保人对投资贷款或收益回收的障碍或阻碍。
(2)类似于(a)—(h)的剥夺、阻止或其他前述行为持续发生的时期至少为一定时期(芬兰Finneva规定为365日)。
(3)以上措施不包括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无歧视性(包括对个人、所有制等方面的歧视等)合理性的一般规定或财政措施,如有利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健康安全的行为。
3.货币转移及兑换风险(汇兑风险)
汇兑风险指对于货币(包括资本、利息、本金、利润、版税和其他汇款)汇出东道国或兑换成外币的限制风险,如国外政府或中央银行阻止硬通货离开本国或对本币和硬通货的转换进行限制。OPIC的汇兑保险能够覆盖收益、资本回报、本金和利息、技术支持费用和汇回款的兑换和转移限制风险。
在限制货币兑换或转移的过程中,东道国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1)具有更加限制性的外汇管制;
(2)外汇管制机构的控制或行为使对于硬通货的兑换申请无法实现;
(3)东道国政府对于返还资金汇回的不合法限制;
(4)东道国政府的歧视性行为导致当地收益的汇兑无法实现;
(5)尽管如此,OPIC和MIGA都规定东道国货币的贬值不包含在这一承保范围内。
一般而言,国际ECA关于汇兑风险认定的前提条件是:
(1)东道国的投保人或项目企业能够自由处置当地货币或持有保险协议规定的币种;
(2)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相一致,投保人或项目企业已经申请货币兑换/转移至少120日,但是没有产生任何结果。损失事件发生日期应该为项目企业首次试图进行转移或汇兑的日期。
4.其他风险
在国际ECA的承保范围内,除了承保以上三种较普遍的政治风险外,各国ECA机构也承保以政治风险为主的其他风险:
(1)AIG除了承保以上三种风险外,还承保出口或经营许可证取消风险和经营中断风险。前者通常指东道国政府对于有效出口或经营许可证的取消;后者指征用或政治暴力导致的净利润的损失。
(2)合同违约风险。如果国外政府或政府控制企业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或是完全拒绝执行对投资企业的仲裁决议,这时投资者就面临合同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一种政府或其他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企业对于合理有约束力的合同责任的违约。其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违约主体为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公共机构。
西班牙CESCE、加拿大EDC、德国EH、瑞典EKN以及MIGA都承保合同违约风险。此外,MIGA还约定,在已声明的合同违约或合同拒绝履行情况下,投资者应该提起在合同中优先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如果在规定的时期之内,投资者由于政府的无作为无法获得裁定,或是已经获得裁定,但是投资者在裁定下没有获得支付或赔偿,那么MIGA将给予补偿。如果某一种条件被满足,MIGA可以自行决定未决的争端结果的支付。如果投资者对于争端解决没有追索权或是存在政府对于投资者合理法律权力的不合理干预,MIGA也可以选择在没有裁决书的情况下支付赔付。
(3)恢复经营风险。加拿大EDC规定,如果国外政府阻止企业恢复生产或对于实物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飞机等)的再出口,那么企业就面临着恢复经营风险。
(4)延期偿付风险。主要是指东道国政府的支付禁令或延期偿付的决策。
(5)公共机构失效风险。瑞典EKN承保公共机构功能的不稳定或失效风险,具体指社会或公共机构功能的不稳定或失效引发了投资条件的恶化,以至于投资损失了全部或部分价值,或构成了投保人对投资贷款或收益回收的障碍或阻碍。
(6)监管风险。OPIC对于监管风险的承保主要是抵御那些对于可再生资源项目监管措施的特定风险,如:
(a)对于原材料收购价格的变化;
(b)影响项目运营能力的关键性税收变化或其他监管措施;
(c)对于项目的运营所必需的许可证的更新;
(d)对于碳排放份额产生或销售的不当干预[受到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标准的约束];
(e)对于国外政府特许权、技术支持或林业协议的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