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申报实务深度解析(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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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八条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第十九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和第58号、2019年第3号和第41号、2020年第24号修订,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37张,包括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编号前三位数为101~104),13张纳税调整明细表(105),1张亏损弥补明细表(106),9张税收优惠明细表(107),4张境外抵免明细表(108),2张汇总纳税明细表(109)。除基础信息表外,共四层架构,即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或从财务报表直接取数。附表分为六类三级,其中,收入明细表、成本支出明细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没有一级附表,直接以二级附表代替一级附表。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要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告表和申报资料,或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体系架构如图2-1所示。

图2-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架构

1)封面和填报表单 封面和填报表单不构成申报表的主体,不编号,但纳税人必须填写封面,并在填报表单中勾选年度申报时应填报或已填报的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的编号为A000000。尽管基础信息表与主表和附表没有钩稽关系,但与主表和附表有关联关系。

3)主表 主表的编号为A100000,是整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心、灵魂与龙头。主表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最后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

4)收入费用明细表 收入费用明细表共6张,小型微利企业免填。编号从101~104。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5)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共13张,编号为105,分两级,其中一级附表1张,二级附表12张。纳税调整明细表既反映了税会差异的调整过程和结果,也充分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6)弥补亏损明细表 弥补亏损明细表只有1张,编号为108。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如何结转弥补的过程和结果。

7)税收优惠明细表 税收优惠明细表共9张,编号为107,分两级,其中二级附表5张,三级附表4张。税收优惠明细表反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过程和结果。

8)境外抵免明细表 境外抵免明细表共4张,编号为108,分两级,其中一级附表1张,二级附表3张。境外抵免明细表反映企业取得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所得如何进行税收抵免以及税收抵免的具体计算过程和结果。

9)汇总纳税明细表 汇总纳税明细表共2张,编号为109,分两级,其中一级附表1张,二级附表1张。汇总纳税明细表主要用来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0)相关报告表和申报、留存备查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有的还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应留存备查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3)企业发生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4)企业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所得办法的,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5)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以下讲解内容和举例,涉及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均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和第23号、2020年第12号修改,由于2018年第26号已废止,因此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二、财务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于目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既有企业会计制度,也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行业会计制度,非企业性单位适用各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这些会计制度或准则要求的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的种类和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解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第七条明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企业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06〕3号印发,财会〔2014〕7号修订)第二条明确,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财政部关于财务报表格式的有关文件,一般企业与金融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的金融企业,其财务报表格式并不完全一样。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的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印发)第七十九条明确,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4)税法要求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印发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附件2,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其他相关资料

依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纳税人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如: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3)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