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丝路沿线省份居民家庭收入状况
一、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概况
通过整理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以及考虑本课题研究目标,本书选取西北五省区、西南四省市区、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共13个丝绸之路沿线省份2006—2016年数据分析丝绸之路沿线区域居民家庭的消费状况,具体数据见表3-1。
表3-1 2006年、2016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和《中国统计年鉴2017》相关数据资料整理。
2006—2016年,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城乡之间的壁垒逐渐变低,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6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 759.5元,2016年为33 616.2元,10年间,居民收入提高了1.86倍,年均增长率为11.07%,增速明显。而在农村,其年均增长率为13.17%,相较于城镇增长更为明显。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6年的3 587.0元增长到2016年的12 363.4元,提高了2.45倍,这与我国大力扶持农村的政策密不可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普遍低于农村,其中9个省份的年均增长率高于全国年均增长率。而在农村,10个省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率皆高于全国年均增长率。陕西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15.31%,高于全国农村(13.17%)2.14个百分点。说明我国丝绸之路沿线省份农村居民经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陕西农村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在整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也得到明显提升,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
丝绸之路沿线省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低于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表明我国发展的不均衡性。“丝绸之路经济带”正是基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而做出的战略规划,旨在破解现存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带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整体发展势头迅猛。从各省份来看,新疆城镇年均增长率居于首位,达到12.36%,高于全国城镇(11.07%)1.29个百分点,其次是内蒙古(12.28%)和辽宁(12.23%)。重庆的城镇年均增长率最低,为9.85%,低于全国1.22个百分点。农村年均增长率最低的是辽宁,仅为12.15%,不仅低于全国农村增长率(13.17%)1.02个百分点,甚至低于辽宁城镇(12.23%)0.08个百分点。2016年辽宁的城镇收入水平居于丝绸之路沿线省份第二位,达到32 867.1元,但是依旧低于全国城镇收入水平,辽宁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同期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领先于其他丝路沿线省份,因此其增速相对缓慢。
丝绸之路沿线省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见图3-1。
图3-1 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2017)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二、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来源
从表3-2可以看出,2006年丝路沿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其次是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最后是财产性收入。一方面,从工资性收入来看,由于城镇具有现代化、工业化特征,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最高。工资性收入包括就业人员获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和福利,2006年我国就业市场稳定,城镇居民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工资性收入,且远高于其他三类收入,工资性收入整体占比在60%~85%。从经营性收入来看,黑龙江经营性收入占比高达11.24%,居于首位,其次是宁夏,达到10.67%,远高于全国水平(6.88%)。陕西经营性收入占比最低,为3.33%。从财产性收入来看,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来源中占比最少,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投资渠道以及监管机制不够成熟。云南城镇财产性收入占比最高,达到4.64%,甘肃最低,为0.36%,财产性收入整体偏低。从转移性收入来看,转移性收入是城镇居民的第二收入来源,能起到降低区域内收入不平等的作用,是一种有效调节居民收入不平等状况的收入分配方式。新疆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占比最低,仅为17.42%;辽宁最高,达到36.49%。另一方面,转移性收入与地方财政状况有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相对宽裕,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就越高,因此,各地转移性收入相差较大,辽宁(3 784.0元)是新疆(1 545.2元)的2.45倍。
表3-2 2006年按收入来源划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资料整理计算。
从表3-2和表3-3可以看出,2016年丝路沿线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来源虽然与2006年类似,仍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但已经开始向其他来源转移,工资性收入占比相较于2006年下降明显,2016年全国水平为61.47%,比2006年下降了13.08个百分点,各省份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这与近几年就业市场形势严峻有关,再加上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政府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鼓励下,从事经营的机会增多,这也正好解释了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占比增加明显。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也表明随着我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多,对理财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转移性收入包括政策性补助等,因此,转移性收入占比全国水平下降明显,说明了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有所减缓。
表3-3 2016年按收入来源划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相关数据资料整理计算。
2016年西南地区与东北地区工资性收入占比普遍低于全国水平,不足60%,而西北地区,只有陕西(59.34%)工资性收入占比低于全国水平(61.47%)。具体来看,重庆的工资性收入占比下降了22.53个百分点,为工资性收入占比下降最多的省份。2016年青海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占比维持在较高水平,达到70.04%,在丝绸之路沿线省份中位居第一,与2006年的工资性收入占比相比,下降幅度很小。经营性收入占比整体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其中内蒙古和广西经营性收入占比增加最多,宁夏和黑龙江经营性收入占比基本没有变动。在财产性收入方面,云南的财产性收入占比增加最多,其次是甘肃。在转移性收入方面,青海的转移性收入占比从2006年的31.77%下降到2016年的17.03%,下降了14.74个百分点,位居第一,仅新疆和重庆两个省份的转移性收入占比增加。
三、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来源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减去所有税收、企业储蓄和折旧,加上支出和其他的转移支付之后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降低或取消税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在增加居民的收入。2006年中国大陆农村取消了存在了两千多年历史的农业税,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农业税的废除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从现代税收机制角度来讲,该举措体现了税收的公平;从城乡差异角度来讲,该举措为农民减轻了负担,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异,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其经济、社会、政治意义重大,也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转型新时期。
从表3-4可以看出,2006年丝路沿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与城镇居民家庭不同,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占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3.83%,其次是工资性收入(37.57%)、转移性收入(5.04%),最后是财产性收入,仅占2.8%。2006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尚未大批涌进城市,以新疆、黑龙江、吉林等为首的农业大省,靠棉花、大豆等农作物有稳定可观的收入,因此,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主要来源为耕作所得即经营性收入,其次是工资性收入。
表3-4 2006年按收入来源划分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资料整理计算。
在丝路沿线省份中,相对来说,2006年经营性收入占比新疆(84.87%)最高,其经营性收入高于全国水平392元,但工资性收入占比在丝路沿线省份中最低,仅为9.28%,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国水平1 093.7元,说明新疆农村居民的收入主要靠经营劳动所得。重庆(46.96%)和四川(52.84%)的经营性收入占比相对也较低,但在工资性收入占比方面,重庆和四川的均排名靠前,并且重庆的工资性收入占比与经营性收入占比接近,说明重庆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以重庆和四川为代表的省份,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差距较小,在这些地区,工资性收入相对较为稳定,选择进城打工的人员较多,因此工资性收入明显高于新疆等地,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输送,农民工进城总量依旧在增加,这意味着农村工资性收入占比将增加,而经营性收入占比减小。新生代农民工指“80后”的年青一代,是一个宽泛意义的名词,不仅指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体力劳动的农民工,也指户口为农村的城市白领,因此,农民工总体月均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冰箱、洗衣机、家用小轿车等基础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也在快速提升,且从事金融、文娱教育等行业的人员占比持续增加,而从事制造、建筑等行业的人员占比则不断减小,无论从物质还是精神层面,农民工的生活都在不断提高。农村不是狭义上的行政区域划分,也包括广义上的生于农村、长于城市的一批人,解决“三农”问题不仅要改善行政区域上的农村居民生活,也要关注渴求共同发展机会的“漂浮”在城市的农村居民。
从表3-5可以看出,2016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有了很大变动,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占比与2006年相比,均有大幅度提高,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均有所下降。其中,工资性收入的占比从2006年的37.57%增长到2016年的40.62%,增长了3.05个百分点,增长幅度不大,但2016年工资性收入占比已超过经营性收入占比(38.35%),居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第一位。经营性收入占比从2006年的53.83%下降到2016年的38.35%,下降了15.4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到2016年已经下降到收入来源的第二位。转移性收入占比从2006年的5.04%增长到2016年的18.83%,增长了13.79个百分点,增长幅度较大,但依然位居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的第三位。相对来说,2006—2016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变化不大,仅下降了0.6个百分点。
表3-5 2016年按收入来源划分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相关数据资料整理计算。
具体来看,一方面,丝路沿线省份中,陕西农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例达到41.68%,反超经营性收入占比32.54%,宁夏与重庆工资性收入占比接近经营性收入占比。新疆、辽宁、吉林等农业大省经营性收入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依旧保持着主要收入来源的地位。可见,虽然2016年全国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比已居收入来源的首位,但丝路沿线大部分省份农村居民还是以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另一方面,丝路沿线省份经营性收入的占比均有所下降,工资性收入占比在提高,这也说明农村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开始进入城市。城市化进程对农村的影响巨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有极大的改善。财产性收入占比依旧较低,财产性收入包括红利、租金等,农村缺乏居住和生产资料,储蓄较少,虽然居民财富比2006年有所增加,但是对理财等需求较少。
“三农”问题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时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策略取得较好的效果。丝路沿线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逐渐增大,经营性收入占比逐渐减小,这一变化将会进一步转变农村居民家庭的消费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