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关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相关研究
2.2.1 国外相关研究
在国外,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历史较悠久,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成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19世纪初,受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非营利组织开始参与社会保障,并取得了迅速发展。这时政府开始对经济和社会进行间接干预,但是没有专门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进行研究。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民对社会保障服务的要求提高,特别是对政府为服务主体所提供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西方发达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出现危机,政府越来越难以为全体公民提供全面周到的社会保障服务;公民对政府单一的服务方式越来越不满意。于是,西方理论界将眼光转向了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
国际慈善机构(HTA)根据老年住户对所需养老服务的程度对老年住宅进行了分类(见表2-1)。这种分类细化了适应的对象和服务的层次,但各类之间的边界仍然不够清晰。
表2-1 国际慈善机构(HTA)的老年住宅分类法
2.2.2 国内相关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口号,主张采取服务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的方法来解决福利问题,肯定了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责任。从1995年起,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把“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这一概念带入中国,“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部门”“志愿者组织”等专业术语在我国迅速传播开来。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第三部门出现了一种蓬勃发展的势头。社会保障理论界认为,结合政府和民间力量,承认社会力量在福利供给中的作用,共同兴办社会保障事业,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术界纷纷提出建立一种合作模式来共同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黄黎若莲在《福利国福利多元主义和福利市场化》(2000)中提出了三部门共同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杨团在《中国的社区化社会保障与非营利组织》(2000)一书中提出了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改革思路。风笑天在《论第三部门与中国社会保障社会化模式的发展》(2001)一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参与能够促进中国社会保障社会化的进程。林闽钢教授在《福利多元化视野中的非营利组织研究》(2001)一文中认为非营利组织将是中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生力军,认为非营利组织在参与中国社会保障方面将发挥调适功能和支撑功能。郑功成在《中国的贫困问题与NGO扶贫的发展》(2002)一文中认为,在扶贫领域,政府应与非营利组织相结合。王名在《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清华发展研究报告2003》(2004)一书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光靠政府并不能对人和社会提供充分的保障,非营利部门是必要的补充。
有关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专项研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①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界定。黄家豪论述了民办养老组织不仅作为提供给老年人福利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是缓解各国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民办养老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家庭的第三域,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与“政策失灵”的不足; 黄晨熹则在介绍福利三角(即国家、市场和家庭)时指出,福利三角作为福利的提供者,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方对于其余两方都有贡献,三者所提供的福利整合,形成了社会的整体福利。
②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困境与问题的研究。穆光宗分别从组织养老供不应求但资源利用率不高、微利甚至负债导致养老组织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养”“护”“医”“送”四大功能分离、组织养老缺乏家居认同和亲情滋养、专业负责的老年护工和管理人才短缺以及农村养老组织的非规范发展六大方面展开论述 ;而吴咏珍和毕精图等则以南京为例,论述了目前民办养老组织面临着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优惠政策落实难;二是政府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力度仍然有限,为养老配置的社会资源不足;三是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③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前景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难以为继,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即民办养老组织可以有效地协助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民办养老组织在促进老年人服务全面化的同时,能够促使我们实现健康老龄化。邱秋英等学者指出,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看,“4—2—1”生育模式使家庭规模日渐小型化,形成核心家庭,进而家庭抚养比系数不断上升,这必然会弱化家庭的养老功能,人们选择组织养老将是一个大趋势。就这方面而言,民办养老组织的发展蕴含着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虽然目前碍于传统固化的养老观念,民办养老组织的社会认可程度还比较低,但是通过政府各方面的支持与组织自身的努力,民办养老组织将逐步提升其服务水平,未来也必将能被越来越多的老人接纳。 我国目前存在的老年住宅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见表2-2)。
表2-2 各种老年住宅的对比分析
续表
通过对比的住宅分类标准与我国的各类养老机构,可以对其作一个界定。居住在原住宅对应于第一类老年居住建筑,居住在老年公寓则对应于第二、第三、第四类老年居住建筑,相应地称之为自理型老年公寓、服务型老年公寓和护理型老年公寓;养老院则对应于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老年居住建筑,区别在于其福利性质;护理院对应于第六类老年居住建筑,而临终关怀院则对应于第七类老年居住建筑。
西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时间较长,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它们产生的文化背景、经济政治环境与中国有差别,因此不能完全照抄照搬;中国学者更多关心的是非营利组织对社会保障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作用也进行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