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2〕5号 2002年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一、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大部分地区形成了跨省的区域性高电压等级的主网架,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力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垄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要求。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必须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三)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能力,许多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借鉴,国内先期实行的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各界要求加快改革。这些都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国情出发,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电力企业转变内部经营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有利于改善对环境的影响,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完成改革任务。
(五)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六)“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
(七)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员的重组。
属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八)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华能公司可直接改组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发电资产(含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应的股份资产)通过重组形成三个至四个各拥有4000万千瓦左右装机容量的全国性发电企业,由国务院授权经营,分别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发电资产重组要综合考虑电厂的资产质量和所在地域条件等,进行合理组合。每个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不超过20%。
(九)重组电网资产,设立国家电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设立华北(含山东)、东北(含内蒙古东部)、西北、华东(含福建)、华中(含重庆、四川)电网公司。这些区域电网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各地方以所拥有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为基础参股,组建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电力企业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
设立南方电网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和海南。在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原地方电网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控股方负责,按各方现有电网净资产比例成立董事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区域电网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区域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区域内的现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相应的输配电业务。区域电网公司可以拥有抽水蓄能电厂或少数应急、调峰电厂。个别暂未纳入重组后发电企业的电厂,可由区域电网公司代管。
(十)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问题;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
(十一)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
(十二)“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的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目前在一县范围内营业区交叉的多家供电企业,应以各方现有配电网资产的比例为基础,组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可维持现状。
(十三)对现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调整重组。电网企业可以拥有必要的电力科研机构。经营主业以外的业务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电网业务分开核算。有关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医疗和教育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也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十四)重组后各类电力企业要注重转变经营机制,优化组织结构,精简管理层次,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五)在厂网分开的重组完成以后,允许发电和电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电力企业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在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优先用于电力建设、完善电力环保及监控设施和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搁浅成本”等方面。
(十六)电力体制改革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电力企业财政利益格局方面的变化与调整问题,由财政部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四、竞价上网实行电价新机制
(十七)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在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由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之间实行市场开放。
(十八)逐步终止过去各级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签订的购电合同。
(十九)各发电企业要尽量在内部消化新、老电厂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电价水平差别或通过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形成各类电厂新的市场价值,实现上网电价的平等竞争。也可采用在规定期限内过渡性的竞价方式。具体竞价办法可根据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不同情况制定。
(二十)各地区实施竞价上网的进度要因地制宜,根据电网结构、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系统完善的条件决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尽早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竞价上网。
(二十一)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政府按效率原则、激励机制和吸引投资的要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对各个环节的价格进行调控和监管。
(二十二)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五、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十三)国务院下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部级)。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国家授权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委员会按垂直管理体系设置,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二十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生产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责监督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六、分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二十五)尽快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一年时间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各区域电网公司要抓紧完善竞价上网技术支持系统和环保实时监控设施,到“十五”末,各地区主要的发电企业均应参加统一竞价,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
(二十六)完成上述改革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二十七)随着“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的推进,及时总结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域电网企业的体制改革。
七、完善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二十八)适时制定和修改有关电力和电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尽快制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及发电排放环保折价标准,与竞价上网同时实施。
(二十九)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善政府宏观调控,改革电力项目审批办法,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在国家中长期规划指导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
(三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政府授权,履行电力行业信息、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等职责。
八、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财政部、法制办、体改办,以及广东省和拟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区别各地区和各电力企业的不同情况,重点安排好过渡期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在总体设计下分步推进改革。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十二)电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防止流失。各电力企业要明确责任,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保证电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