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62号 2003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的《电价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和培育电力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电价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电价改革要结合各地电力供求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稳步推进,既要有利于引导电力投资和建设,促进电力工业改革和正常生产,保证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需要,又要重视电价改革对宏观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改革初期要保持电价水平总体稳定,确保新旧电价体制平稳过渡。
电价改革方案
一、深化电价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价形成机制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从1985年以来,先后实行了“还本付息电价”“燃运加价”“经营期电价”等多项电价政策,对扭转我国长期存在的缺电局面,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电力供求关系、市场结构的变化,上述定价方法及高度集中的电价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国务院决定进行电力体制改革。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电价改革势在必行。
二、电价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三)电价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国情出发,立足长远、兼顾当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价形成机制,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
(四)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同时,建立规范、透明的电价管理制度。
改革的近期目标: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实现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试行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五)电价改革应注重价格信号对电力投资的引导作用,并把提高效率、促进增长和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
(六)电价改革应与整个电力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与电力市场模式、企业重组等改革互相衔接。
(七)电价改革应总体设计、循序渐进、搞好试点、分步实施。应根据电力行业的技术、经济特性分轻重缓急,制定阶段性改革目标和措施,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竞价上网应在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实施,竞价初期应保持电价水平总体稳定,确保平稳过渡。
(八)电价改革应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按照改革的整体部署和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电价改革实施办法,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厂网价格分开
(九)厂网分开时,为使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没有上网电价的电厂分离出来后能够正常运营,应对其核定临时上网电价。临时上网电价原则上以实施厂网资产分离前一年电厂发电成本、财务费用、税金和上网电量为基础确定,当年的成本、费用和上网电量情况不正常的,可进行适当调整。
四、关于上网电价改革
(十)上网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价格由供需各方竞争形成。过渡时期,上网电价主要实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部分电量竞价等其他过渡方式。
(十一)容量电价应为投资者提供部分收入保障,并能够引导电力长期投资。容量电价水平可按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经营范围内发电企业平均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制定,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二)电量电价的形成机制,既要促进有效竞争,也要避免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各区域电力市场应选择符合本区域实际的竞价模式。同一区域电力市场不同调度交易中心的竞价模式应保持一致。
(十三)发电企业全部电量实行集中竞价上网的地区,在建立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应允许市场参与者采取签订差价合同等措施规避交易风险。在现货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涨落时,有关部门可规定最高或最低限价。
(十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竞价的同时,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应允许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用户、独立核算的配电公司与发电公司进行双边交易,双边交易的电量和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办法另行规定。集中竞价的交易价格为供需双方的市场均衡价格。竞价初期,可制定相应的规则,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确保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十五)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应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十六)符合国家审批程序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1994年以前建设并已签定购电合同的、1994年及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承诺过电价或投资回报率的,在保障投资者合理收益的基础上,可重新协商,尽可能使其按新体制运行。
(十七)改革中的“搁浅成本”问题,原则上通过企业重组或国有资产变现等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电力市场竞价前,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应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关于输配电价改革
(十九)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原则制定,并逐步实现政府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十)政府对输配电价格的管理,作为方向性目标,可选择激励作用较强的定价方式。厂网分开时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购电价格确定,竞价实施后,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要制定与价格管理相适应的成本规则,按社会平均水平确定电网运营成本,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和市场筹资成本为基础确定投资收益。
(二十一)输配电价格分为共用网络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这些价格的制定,均与电网企业总收入水平统筹考虑。
(二十二)共用网络服务价格按电压等级制定,各电压等级价格应反映其对系统造成的成本耗费。竞价初期,同一电压等级的用户输配电价执行同一价格水平,原则上实行单一电量电价。条件成熟后,逐步引入更加科学的计价方法。
(二十三)专项服务价格分为电厂接入价、专用输电工程服务价和联网价三类。价格水平以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十四)辅助服务实行有偿提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关于销售电价改革
(二十五)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全部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定价。竞价初期仍由政府制定的销售电价,应逐步实现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并有利于同市场接轨。
(二十六)政府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二十七)竞价初期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构成,输配电价中包含电力销售费用。
(二十八)根据用户用电负荷特性及便于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原则对销售电价的分类进行调整,目标是将用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类,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和用电负荷特性定价。竞价初期,销售电价分类应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工业用电、趸售用电价格可单独分类。
(二十九)对具备条件的用户普遍推行两部制电价,并合理调整基本电价在销售电价中的比重,使基本电价能准确反映用户对系统固定费用的实际耗费。
(三十)全面实行峰谷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同时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电价等有利于系统平衡、降低系统成本的电价形式。
(三十一)销售电价的调整,采取定期调价和联动调价两种形式。定期调价是指政府每年对销售电价进行校核,如果年度间电价水平变化不大,应尽量保持稳定。联动调价指上网电价同方向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对销售电价作相应调整,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
(三十二)电力市场开始竞价的第一年内,居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水平原则上保持稳定。调整用户分类、扩大两部制电价范围等改革措施,在电力市场竞价开始半年后逐步实施。上述期间内如果上网电价变化幅度较大,电网企业增支或减支部分在以后调整销售电价时解决。
七、关于电价管理
(三十三)需由政府管理的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重大价格决策,应充分听取政府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电力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
(三十四)电价管理原则和各电力市场的容量电价、输电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电价格和对终端用户的销售电价,在输、配分开前,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输、配分开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电力市场参与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