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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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7〕1407号 2017年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

(一)加快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有关要求,在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在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试点基础上,组织开展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完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一)加快核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组织开展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测算工作,逐项核定。其中,新投产的宁绍直流、酒湖直流和已投产暂未核定输电价格的海南联网工程等3项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核价工作。

(二)定期调整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考虑到电量等因素波动,为及时反映真实、合理输电价格,决定定期对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复核电价,周期暂定为三年。

鉴于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数量较多,决定分批推进,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已核价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成本监审和输电价格复核工作。第一批对西电东送、哈郑、向上、宾金、宁东等5项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复核,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成本监审,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测算、上报,2017年12月底前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完成核价工作。

三、加强组织保障落实

全面推进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改革工作是落实中发〔2015〕9号和2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包括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内的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通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区域电网及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做好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测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其他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内蒙古电力公司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