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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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是否需要神法?

我们这么展开第四节:

反论1:神法似乎是不必要的。因为如前所述,自然法是我们对永恒法的分有。而前面已经表明,永恒法即是天主的法律。因而在自然法以及派生于自然法的人法之外,就无需另一种神法。

反论2:再者,经文写到(《德训篇》第15章14节):“天主任人自行考虑。”而如上所述,考虑是理性的一种行为。注47因此,人就处于其理性的指引之下。而前述表明人的理性指令是一种人法。所以,对于人来说,无需另有神法进行统治。

反论3:还有,人在自然本性上比非理性造物更为自足。但非理性的造物除了铭刻在其身上的自然倾向之外没有神法。因而,理性造物除了自然法之外更不应有另一种神法。

但是相反,达味祈求天主为其设定天主的律法(《圣咏集》第118章33节):“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仔细遵守。”

我的回答是,除自然法和人法外,依然需要神法引导人的行为。这有四个理由。首先,鉴于人类的最终目的,怎样去实施恰当的行为,这正需借助法律。如果人类除了与其自然能力相适应的目的外没有其他的目的,那么就理性而言,除了自然法和由自然法而来的由人设定的人法之外,就不再需要更进一步的指引。但上文曾言,注48人类永福的目的超越了人的自然能力,所以除了自然法和人法之外,人类还需要天主所赋予的法律指引其达到最终目的。

其次,由于人的判断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偶然而又具体的事件上,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行为判断,因此也会导致不同的甚至对立的法律。为使人类毫无疑问地认识其应该实施的和应当避免的,需要天主设定法律指导其正确地行为,因为只有这种法律才是绝对不会出错的。

第三,因为人只能就其能够判断的事项立法,但人不能对内部的活动作出判断,只能对可观察到的外部行为作出判断,而道德的完善需要人在这两种行为上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人法不足以约束和指引内部的行为,这样,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神法的介入。

第四,如奥古斯丁所说,注49人法不可能禁止和惩罚所有罪恶的行为,因为尽管旨在祛除所有的罪恶,它同时也会排除许多善的事物,而这会阻碍人生所需的共同善的实现。因此,为了不使任何恶处于不受禁止和不变惩罚的状态,就需要神法的介入,由此一切罪都是受到禁止的。

《圣咏集》第19章8节在提及这四个原因时说,上主的法律是完善的,不容许任何的罪愆,能畅快人灵,因为它不仅引导外部行为也引导着内部行为;上主的约章是忠诚的,因为它对何者为正确和正当是完全肯定的;能开启愚蒙,以引导人通往超自然的和神圣的目的。

答复1:通过自然法,人性的能力恰当地分有永恒法。但是对于人的超自然目的而言,则需要以一种更高层次的方式加以引导。因此,天主给予了另外一种法,以此人更为完善地分有永恒法。

答复2:考虑是某种探寻,也必须依照一些原则进行。通过上述列出的理由可知,仅仅根据自然本性所具有的原则也是不充分的,因此,在自然法的原则之外,还需要某些其他原则,这就是神法的戒律。

答复3:不要求非理性的造物实现一种高于其自然能力的更高层次的目的。因此,那种比较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