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自然的偶然事件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我们这么展开第五节:
反论1:似乎自然的偶然事件不受永恒法支配。这是因为如前所述,颁布是法律的本质。注111但除非针对理智的造物,对于他们来说宣布才是可能的,否则法律是无法颁布的。因此,理智造物之外的所有事物都不受永恒法支配,进而,自然的偶然事件就不受永恒法支配。
反论2:再者,正如《伦理学》所阐明的,遵从理性之物在某种程度上分有理性。注112但如前所述,永恒法是至高的理型。由于自然的偶然事件不以任何形式分有理性,不具有理性,因此,它们似乎不受永恒法支配。
反论3:还有,永恒法至为有效。而自然的偶然事件却存在瑕疵。因此,它们不受永恒法支配。
但是相反,经文(《箴言》第8章29节)写道:“当他为沧海划定界限,令水不要越境时。”
我的回答是,我们必须指出人法与作为天主之法的永恒法不同。因为人法仅仅延伸到受人支配的理智造物。这是因为法律指引的是那些受人统治的人的行为。严格来说,没有人为其自身行为制定法律。那么,就对受人支配的非理性事物的运用而言,任何行为都是人推动那些事物的行为;如前所述,这些非理性事物并不自行运动,而是由其他事物加以推动。注113因此,人不能使非理性事物接受法律,不管这些事物是如何地受制于人。但是,人可以为受其支配的理性存在物制定法律,通过某种形式的命令或者宣言,他将规则印刻在他们心中以作为行为的原则。
正如人通过这类宣言将某种内在的行为原则印刻在受其支配的人心中,天主将恰当行为的原则铭刻在整个自然之上。由此天主统治着整个自然,正如《圣咏集》第148章6节说:“他颁布的规律,永不变更。”因此,整个自然的运行都服从永恒法。因此,非理性的造物为天主的统治所推动,从属于永恒法;但这不像理性造物通过对天主命令的理解从而服从永恒法那样。
答复1:自然事物对一种内在行动原则的映现正如法律对人的颁布;因为如前所述,法律通过颁布在人心中印刻了一种行动的直接原则。
答复2:非理性造物既不分有也不服从人的理性,但却通过服从而分有天主的理性;因为天主的理性能力超出人的理性能力,扩展到更多事物。正如人的肢体由于不理解服从理性,虽然受到理性命令的推动,却不分有理性,同样,非理性造物为天主所推动,但却不具有理性的特征。
答复3:虽然自然物的瑕疵处于特定的因果秩序之外,但却不处于普遍的因果性之外,特别是第一因的秩序,即,正如第一集所言,任何事物都无法逃避天主的统治。注114由于如前所述,永恒法是天主统治的理型,因此,自然物的瑕疵也从属于永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