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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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普遍名称、特殊名称、个体名称与不定名称

第四,一些名称具有确定的和限定的意义,另一些则具有不确定的和不限定的意义。在具限定的和确定的意义的名称中,首先是那种仅只单独地赋予任何一件事物的名称,被称作个体名称(individual name);如荷马、这棵树、那个生物等。其次,是那些含有所有(all)、每个(every)、两者都(both)、两者中任何一个等这样一类词语加于其上的名称。因此,这样的名称被称作普遍名称。因为它表示的是对其是公共的那些事物中的每一件事物。由于这层原因,一个人只要听到具有确定意义的名称,他在其心中便能想象出那个讲这个名称的人希望使他想象出的那一件事物。关于意义不确定的名称,首先是有某些一类的词加于其上的名称,被称作特殊名称;其次,是既不表明普遍性也不表明特殊性的自行设置的公共名称,如人、石头等即是这样的名称,也被称作不定名称。但无论是特殊名称还是不定名称,都具有不确定的意义,因为听者并不确知讲者使他设想的事物。因此,在言语中,特殊的和不定的名称应该认为是相互等值的。但所有、每个、某些等这些表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词却并非名称,而只是构成各种名称的各个部分。所以,每个人,与听者在心中设想的那个人完全是一回事;而某个人,与讲者所想到的那个人,所意指的也是一回事。由此看来,这类符号的用处显然不是为一个人自己的,也不是为了使他自己的个人思考获得知识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充分确定的思想而无须这些符号的帮助),而只是为了他人的缘故;也就是说,是为了把我们的概念传授给他人或表示给他人;发明它们也不仅是为了使我们方便记忆,而且还是为了使我们能够同他人进行讨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