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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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物体》的逻辑框架

由以上的概述不难看出,《论物体》的四篇内容不是孤立的,而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至于各篇的内容,霍布斯曾将其概括为“理性”(第一篇),“定义”(第二篇),“空间”(第三篇),“星辰”与“感觉性质”(第四篇)。注34霍布斯之所以将逻辑学的内容概括为“理性”,乃是因为在霍布斯看来,逻辑学阐释的是“理性之光”。众所周知,逻辑学从“真实的哲学定义”开始又以阐释“推理”为其主体内容。但“真实的哲学”本身不是别的,正是“人的自然理性”,注35亦即“理性之光”本身。而“推理”也不是别的,无非是人的理性或人的“思维”能力。注36霍布斯之所以用“定义”来概括“哲学的第一根据”的内容,乃是因为在这一篇里,霍布斯“依据精确的定义把一些最普遍的概念辨别开来,以免混淆和模糊”。注37事实上,霍布斯自然哲学的基本概念,如物体、偶性、运动、原因、结果、能力、活动等,差不多都是在这一篇里界定出来的。霍布斯之所以用“空间”来概括第三篇的内容,乃是因为这一篇虽然以“论运动与量的比例”为标题,但它事实上“阐释的是空间的扩展,这也就是几何学”。注38霍布斯之所以以“星辰”和“感觉性质”来概述第四篇的内容,乃是因为这一篇主要阐述的是“星辰运动”和“感性性质学说”。注39

至于这四篇内容的逻辑关联,我们是不难发现的。应该说,它们之间是存在有一个线性的逻辑链条的。因为倘若没有“理性”或理性之光,没有推理,没有名称、命题和三段论,我们是断然不可能给物体、运动、原因、结果、能力、活动、分解法和组合法这样一些最普遍的概念下“定义”的,从而我们就断然不可能对“几何学”和“物理学”作出任何恰当的阐释。因为如果我们没有物体、运动、原因、结果等概念的真实的定义,我们便既不可能正确阐述“运动与量的比例”和“空间的扩展”,也不可能正确阐述“星辰运动”和“感性性质学说”。此外,如果我们对几何学或对“运动与量的比例”没有正确的认识,我们也不可能对“星辰运动”和物体的“感性性质”有恰当的阐述。

为了论证和强调《论物体》四篇之间的这样一种逻辑联系的必然性和正确性,霍布斯还将他关于“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的“默思的次序”与“世界创造的次序”一一对应起来,强调他之写作《论物体》实际上是在“模仿”“世界创造的过程”:“世界创造的秩序是:光、昼夜的区分、天、光体、有感觉的受造物……因此,我们沉思的次序便应当是: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注40不难看出,《论物体》中的“理性”对应的是“世界创造过程”中的“光”,“定义”对应的是“昼夜的区分”,“空间”对应的是“天”,“星辰”对应的是“光体”,“感觉性质”对应的是“有感觉的受造物”。读过《创世记》的人都知道,这里展现的正是上帝创造世界的头五天的进程。毋庸讳言,上帝六天创世是个事关基督宗教基本信仰的神话故事,“但是这个神话本身却蕴含着一种出乎意料的理性思辨”。注41上帝六天创世工作实际上是一项惊人严谨的逻辑演绎工作。例如,根据《创世记》,上帝是在第一日创造出“光”,在第二日创造出“天”,在第四日创造出“光体”,它为什么不讲上帝在第一日创造出“光体”而于第四日创造出“光”呢?原来《创世记》的上述说法是非常严谨的。首先,所谓“光体”,顾名思义,是一种发光的物体。这样一来,它就只能是“光”的一个下位概念。从而,先讲创造“光”再讲创造“光体”就成了一件非常合乎逻辑的事情了。再说,《创世记》在这里所说的“光体”,并非普通的“光体”,而是指挂在天上的光体,即太阳、月亮和众星。既然太阳、月亮和众星是挂在天上的光体,则在创造出这些光体之前,也就需要先有“天”的存在。这样,既然上帝是在第二日创造出“天”的,则上帝对光体的创造就必须在第二日之后,而不能在第二日之前。注42同样,如果《论物体》先讲“空间”(第三篇)和“星辰”与“感觉性质”(第四篇),再讲“理性”(第一篇)和“定义”(第二篇),其逻辑关系便势必很混乱,而且这也从根本上违背了霍布斯的“推证的方法”或“叙述的方法”。所有这些都是需要《论物体》的读者细心体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