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氏族和部落联盟在夏代社会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和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相比,氏族当然只能是其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然而,古代文献中又常以“氏”来作为上古时代部落和部落联盟的代称。东周时期周王朝的太子晋说:“帅象禹之功,度之于轨仪,莫非嘉绩,克厌帝心,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谓其能为禹股肱心膂,以养物丰民人也。”403这里所说的便是上古时代赐姓之事。404古代“姓”与“氏”有别,姓多指一些古老的有影响的大族,最初的姓如姬、姜、姒、妫等,皆以女为偏旁,可能是母系姓族的标识,后世父系时代依然沿用。氏,则多指姓族的分支,但有时候也指一些大的部族,如太子晋所提到的夏、吕,就是上古时期很有影响的大的部族。据《左传》记载,上古时代著名的“氏”,还有陶唐氏、御龙氏、豕韦氏、唐杜氏等,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大的部族。就我国古代的情况看,原始氏族与夏代的氏族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夏代的氏族多以方国部落的面貌出现,换言之,也就是说夏代的方国部落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上的大的氏族。当然这里所说的“氏族”,是包括部落以至部落联盟在内的。
夏代的氏族与原始氏族有些什么区别呢?
从社会经济形态上看,夏代的氏族中已经出现了封建制度,这是原始氏族中所未曾有的。从社会组织形态上看,夏代社会上的大量作为方国部落的氏族,与夏王朝之间存在着封建的关系,这也是过去所未曾有的。《史记·夏本纪》的一段话对于我们探讨夏代社会性质问题至关重要,是篇谓:“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405按照这个记载,夏代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等,都是禹以后“分封”的结果。经过封建之后的方国部落,便在社会组织上成为以夏王朝为主的方国联盟的成员。这与方国部落间一般的友好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夏王朝时期方国部落的数量很多,《吕氏春秋·用民》篇谓“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在这样的方国部落中,夏王朝进行封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可以从古代文献的记载里面窥见其中的一些情况。东周时期,晋国的史官讲述古代的豢龙氏和御龙氏的沿革变化,谓:“昔有飂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惧而后迁于鲁县,范氏其后也。”406这位晋国的史官博识多闻,所以对于古代氏族的变化沿革情况知道得很多。他这一段话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两点。其一,“帝舜氏世有畜龙”,407但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却“未获豢龙氏”,找不到畜龙的氏族。帝舜之后有豢龙氏,到了夏代却找不到,这说明夏王朝建立后曾经灭掉了一些氏族。夏的分封与灭国是很有关系的两件事,从某个角度上可以说只有灭国,才能有分封。《国语·郑语》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夏王朝所灭掉的氏族数量应当是很多的。禹的时候万数的诸侯,“至于汤而三千余国”408,其间所差的六七千诸侯当为夏所灭者。其二,上古时代陶唐氏的后代刘累的氏族为夏驯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409,杜注谓:“更,代也。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累寻迁于鲁县。豕韦复国,至商而灭。”其事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已届夏的后期,可见有夏一代在不断地进行封建之事。
经过封建的氏族是夏王朝统治的基础,许多氏族担负着夏王朝所委派的任务。例如羲氏、和氏为夏观测天象以制定历法。周族的先祖曾为夏的农官以主持稼穑之事,直到周穆王的时候,卿士祭公谋父还说“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410。周在夏代是以善于务农而著称的部落,世任夏王朝的后稷之官,一直到夏王朝衰亡的时候。另有封父,可能是专门为夏制作良弓的部落。《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封鲁以“封父之繁弱”。《荀子·性恶》篇说,“繁弱”为良弓之名。《礼记·明堂位》郑注谓“封父”为国名。“封父之繁弱”的说法表明,封父部落所制的良弓在上古时期是非常有名的。《唐书·宰相世系表》谓“封氏出自姜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其地汴州封丘有封父亭,即封父所都。至周失国,子孙为齐大夫”。所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即指封父部落接受夏王朝的封建而为诸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刘累的氏族为夏豢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亦为一例。《左传》定公元年载“薛之皇祖居薛以为夏车正”,居于薛(今山东滕县南)地的夏朝车正奚种,可能是夏代善于造车的氏族首领而就封于夏者。商族的首领冥为夏的“水官”411,献身于治河事业,商族在夏代可能受封而担任治水事宜。史载“其在殷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412,此事或即古本《纪年》所谓的“启征西河”。若此,则彭寿曾经随启往讨“五观”之乱。彭寿为大彭氏的首领。在夏代,大彭氏武力颇为强盛,为祝融八姓之一,地在今江苏铜山县一带。在夏代所封建的诸侯中间,为其首领者,可能是昆吾氏,《国语·郑语》有“昆吾为夏伯”的说法,是为其证。
夏代存在着以夏王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这个联盟是由夏行封建而形成的,受夏之封者,便与夏王朝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也受到夏王朝的保护。夏王朝与其所封建的诸侯国的关系并不太稳定。有些方国部落,如称为“夏伯”的昆吾氏,还有大彭氏等,可能和夏的关系一直很好,在今豫北一带的豕韦氏和在今山东范县一带的顾氏,和夏的关系也很好。《诗经·长发》述商汤灭夏事谓,“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可见韦、顾和昆吾一样,也与夏王朝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也有的方国部落与夏的关系时好时坏。《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防风为汪芒氏首领名,其虽为禹所杀,但汪芒氏在夏代还与夏保持着关系,所以孔子语还谓“汪芒氏之君也,守封、嵎之山者也,为漆姓,在虞夏商为汪芒氏”。夏与东夷族也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东夷族的后羿能够“因夏民以代夏政”413,盖表明其族是在夏王朝为首的方国联盟以内者,曾受夏封建,所以夏民能够对他不存太多敌意。
夏代的封建不仅具有政治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是夏王朝与方国部落间经济关系建立的标识。《尚书·禹贡》篇讲述禹治理九州岛山水之功,又讲了九州岛田地的好坏及贡赋财物的种类。虽然托名为禹事,实则是后世以夏代情况为准而写成者。其中有关于夏代封建与贡赋关系的一个重要记载。是篇谓:“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这里的意思是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了夏王朝,水、火、金、木、土、谷等六种物质也都治理完备。各处田地的优劣已经清楚,据此而定的赋纳皆得其正而不偏颇,征收财赋之事可以慎重地开始进行,因为已经可以按照三等田地而决定赋纳的数量,夏王朝也可以依据不同的赋纳而在中邦的九州岛之地赐土、赐姓,414还要依据这些方国部落与夏王朝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其德操而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按照这个说法,“中邦锡土、姓”所表示的封建与“厎慎财赋”所表示的赋税征发,两者之间关系极为密切,简直可以说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尚书·禹贡》篇所列各地赋纳的情况是以九州岛为序的,实际上指的是处于九州岛之内的各个方国部落。今将其赋纳情况摘引如下:
冀州:厥赋惟上上,错,厥田为中中。
兖州:厥田惟中下,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厥贡漆丝,厥篚织文。
青州: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厥贡盐、絺,海物惟错,岱畎丝、枲、铅、松、怪石。莱夷作牧,厥篚檿丝。
徐州: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厥贡惟土五色,羽畎夏翟,峄阳孤桐,泗滨浮磬,淮夷蠙珠暨鱼。厥篚玄纤缟。
扬州: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厥贡惟金三品,瑶、琨、筱簜、齿、革、羽、毛惟木。岛夷卉服,厥篚织贝;厥包橘、柚,锡贡。
荆州: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厥贡羽、毛、齿革,惟金三品,杶、干、栝、柏,砺、砥、砮、丹惟箘、簵、楛。三邦厎贡厥名,包匦菁茅。厥篚玄玑组。九江纳锡大龟。
豫州: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厥贡漆、枲、絺、纻,厥篚纤纩,锡贡磬错。
梁州: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厥贡璆、铁、银、镂、砮、磬、熊、罴、狐、狸、织皮。
雍州:厥田惟上上,厥赋中下。厥贡惟球、琳、琅玕。织皮:昆仑、析支、渠搜。415
这里所列的贡纳物品,如铁、镂等,其出现的时代不会太早,所以其间掺杂有东周时期的情况。专家从本篇所云地理及物品情况定其写作时代在春秋时期,是可信的。然而,《尚书·禹贡》一篇所反映的基本史实,则是夏代的事情。是篇所列九州岛贡纳,说明了夏代在九州岛的区域内所封建的方国与夏王朝的经济关系。《尚书·禹贡》除了列出九州岛方国部落所贡纳的物品名称以外,还排列出“五服”的情况:“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416这“五服”当中与夏王朝关系最密切的是距夏王城五百里以内区域的方国部落,这个区域称为“甸服”。在这个区域里面夏所分封的诸侯向夏王朝的贡纳,以道里远近为差,靠近王城百里之内者缴纳带秸秆的谷物,其外百里者缴纳禾穗,再往外百里者缴纳带稃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粗米,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精米。可见甸服是夏王朝粮食的主要供应区。甸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侯服,是夏王朝各级诸侯的所在地。侯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绥服,这也是夏王的王政所能达到的区域。绥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要服,是夏王朝需要通过结好而方能施加影响的区域。要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荒服,这个区域里面虽然政教荒忽,但是夏王朝的影响依然可以到达。这种“五服”排列,非必为夏王朝所实有,但是其排列在《尚书·禹贡》篇中,还是反映了其作者对于夏王朝社会结构的某种看法。这些看法中有些存在着夏王朝的史影。例如,向夏王朝缴纳各种不同的谷物,就当为夏王朝所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