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史丛考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夏商西周史丛考全本质检

一、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问题

从夏代开始我国古代社会进入文明时代,这是多数专家的共识。我们探讨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问题应该着重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结构形态,一是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经济形态。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摩尔根研究的基础上,对于蒙昧、野蛮、文明这三个历史时代的演进过程做了深入的理论上的剖析,指出了人类社会由蒙昧到野蛮再进入文明时代的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注意了对于氏族、国家等问题的分析。人类社会由野蛮而文明,这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恩格斯在阐述了这一变革的过程之后指出: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面对着没有它参与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434

氏族制度被国家所代替是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恩格斯所依据的古代希腊、古代罗马和古代德意志人的社会发展实例,这个结论应当说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却未必合适,如果硬要在我国上古社会中寻找以地域划分国民,寻找氏族制度被国家所完全代替的证据,那将会徒劳无益。我国上古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之后很久,氏族制度都还和国家同时并存,表现出相当强大的生命力。就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情况而言,并不能说这个时候氏族制度已经过时,已经被炸毁而代之以国家。在这个时期,氏族制度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还由氏族而发展到宗族,使其社会影响更为强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著作的结论部分说:“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出现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435可见恩格斯还是十分慎重地指明自己所提出的结论只是“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而得出的,并没有强调这一结论为所有国家和民族的上古时代的历史所适用。研究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的社会发展道路,离不开对于氏族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的探讨。

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经济形态,是我们研究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马克思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断。他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36对于这段话含义的诠释是古史分期研究中的一个大课题。在这里我们不能详细探讨。但是应当指出的两点是,首先,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要经过长时期的酝酿和准备才可以付诸社会实践的。在两个相邻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有一个相当长时期的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里面,旧的社会经济形态要将其“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而新的社会经济形态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胎胞里成熟”。无论如何,这绝非是短时期内就可能完成的事情。其次,相邻的两个社会经济形态并不是纯而又纯的,而是旧的社会经济形态里面孕育着的新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新经济形态里面又有旧的经济形态存在,两者之间不可能一刀两断而互无纠葛。这样两个方面的认识,对于我们探讨文明时代初期的社会发展道路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还有一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那就是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的社会是否必定是奴隶制社会呢?从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论断中,找不出明确的答案,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古代”生产方式的含义究竟如何理解,至今尚无一致的说法。马克思没有明确说法的问题,恩格斯讲得比较具体。从恩格斯依据上古时代的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的材料所得出的结论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恩格斯说:“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437恩格斯的这个结论,是依据古代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人的材料而得出的。恩格斯并没有把它当成普遍性质的规律。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是,恩格斯在指出奴隶制的出现的同时又注意到了与奴隶制同时存在的农奴制。摩尔根曾经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对于“家庭”这一用语写道:“这一用语并不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间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分离以后发生的”,他强调了原始家庭中的奴隶制因素。因此恩格斯在阅读了马克思所写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以后,对于摩尔根的上述说法,特意加上一段说明。恩格斯指出:

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438

这一段话表明恩格斯完全同意马克思关于家庭萌芽所包含的奴役形式的论断,认为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是对于摩尔根说法的重要补充。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原始家庭中所孕育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萌芽,当社会步入文明时代以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奴隶社会,也有可能发展成为封建社会。马克思对于这一点还有另外一个论述。他说:

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439

从这个论述里面可以看到,奴隶制和农奴制并不是先后相续的两种社会经济形态,而是在“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的时候所同时产生的。恩格斯在1877年为他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纽约版所撰写的序言即《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曾说“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论者或据而言恩格斯肯定了奴隶制是人类社会所必经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其实,恩格斯在这里是有所感而发的。他所具体针对的对象便是纽约工人运动领导者亨利·乔治的言论。恩格斯指出,“在亨利·乔治看来,人民群众被剥夺了土地,是人们分裂为富人和穷人的主要的、笼罩一切的原因。但从历史上看来,这是不完全正确的”440,其下面才是关于“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的一段话。亨利·乔治强调了土地被剥夺是社会阶级产生的原因,而恩格斯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身被占有”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奴隶制”不仅包括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压迫,而且也包括了农奴主对于农奴的压迫。这样理解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专门探讨人类社会演进的经济形态时的基本思想。

通过前面的探讨,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那就是文明时代初期,社会结构形态可以是国家完全代替氏族制,也可以是氏族制在国家的形态下得以新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形态,可以是奴隶制,也可以是封建制。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对于文明时代初期的社会性质就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分析。在研究由野蛮向文明迈进的相关问题的时候,人们一般把原始氏族公社作为人类社会组织的原生形态。尽管这种原始氏族公社已经经历了漫长世代的发展衍变,但和文明时代的社会形态相比,仍然可以说它是原生形态。从这种原生形态派生出来的社会形态,则称为次生形态。马克思曾经指出:

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内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441

对于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由作为原生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的农村公社,可以演变为奴隶制社会,也可以演变为封建制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都可以是由原生形态演变而成的次生形态。如果说原始家庭的奴隶制的萌芽可以演变为奴隶社会,那么原始家庭的农奴制萌芽则可以演变为封建社会。这样的结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规律的思想,应当说是可以成立的。由此而引申出的一个重要结论,那便是奴隶制并不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社会经济形态。由原始时代而迈向封建制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正常的演变形式。

还应当讨论一下关于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准的问题。这标准似乎毫无疑义地应当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其实在判断刚刚步入文明时代的社会性质的时候,未必完全拘泥于这一点。在社会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居于核心的重要位置,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在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影响远远赶不上人的依赖关系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中,在刚刚步入文明时代的时候,首先出现的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然后才是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呈现着相互消长的状态。无论是在夏代还是在商代都找不出人们拼死争夺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事例,社会上所出现的是氏族间的服从和人们的依赖关系。就是到了西周、春秋时期,土地也还没有成为社会所最为关注的大问题,当时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如何组织人们来使用土地,而不是各种形式的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的争夺。

按照大多数专家的研究,我国上古时代是自夏王朝开始进入文明时代的,亦即由原始社会迈进了阶级社会。在近年的研究中,不少专家论证了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说”不仅不合乎马克思主义,而且不合乎我国上古社会发展的历史实际。许多专家指出,我国古代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奴隶制社会。这些论证是令人信服的。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在我国上古时代,在原始社会以后,既然可以肯定不是奴隶社会,那么,它又是什么社会呢?

如果说它是封建社会,那么它的具体情况又如何呢?我们关于夏商西周社会性质的探讨,可以说是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回答的一个尝试。概括说来,夏商两代应当称之为氏族封建制的社会,而西周则是宗法封建制的社会,到了东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社会逐渐解体,而趋于向地主封建制社会迈进。在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一点是,判断夏商周三代社会性质并不是因为其社会上存在着氏族、宗族,我们不能因为见到社会上有氏族、宗族的存在就断言其为氏族封建制或宗族封建制,我们所首先重视的是夏商周三代的氏族、宗族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占有主导的统治的地位,是影响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