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卜辞中的“尸”字补释
我们先来说一下卜辞中的“尸”字。据专家考释卜辞中尸和夷字作“”形,而卜辞的人字作“”形。“尸”、“人”、“妣”、“夷”等字由于形体接近,所以经常混淆而难以区别。所以,专家普遍认可卜辞中的这几个字多混用的说法。郭沫若较早地把卜辞中的“人方”释为“尸方”,还将神尸的尸与人字相区分563,表明他已经开始从“人”字中区分出“尸”字。后来甲骨文中有一字多形的情况,也有一形多字的情况。有些“尸”字其实与“人”根本看不出区别,只能依据卜辞之意而确定。因此,“尸”和“人”在甲骨文中可以说是一形而二字。若硬要从形体上将“尸”与“人”进行区分,在甲骨文中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专家在研究卜辞宾祭的时候,曾经找出多例过去被误释为“人”字的“尸”字,这是对相关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愚以为区分虽然很必要,可是需要细心地加以辨别。例如,“立人”是卜辞较多见的辞例,如:“辛巳囗(卜)宾贞,立人”、“宾贞,勿隹(惟)翌甲申立人”、“叀翌甲申立人”564,专家曾经引《礼记·礼器》“夏立尸而卒祭”为说,认为这是“敬尸之礼”565。其实,若单从“立尸(人)”二字看,说它是祭尸之事亦无不可,但同类卜辞如“立人三百”566,就很难把它说成是“立尸三百”。因为这里的“立”字当读若涖,指征召三百人前来。同例,其他的“立人”,也当以不读若“立尸”为妥。再说,《礼记·礼器》篇虽然说“夏立尸而卒祭”,但接着又说“殷坐尸,周旅酬六尸”,明谓商代是“坐尸”之制567,恐怕很难以“夏立尸”之说来印证卜辞所载的“立人(尸?)”。总之,甲骨文中有些“人”字可以读为“尸”,但有些却很难。 “人”与“尸”两个甲骨文字,是很难从字形上加以截然区分的,我们只能从卜辞文例及文意上仔细辨别,慎重区分。
专家曾经多从字形之微小差异论析两字之别,如谓尸字像东夷人高坐之形,并举《论语·宪问》“原壤夷俟……,以杖叩其胫”为例证明之。此说虽然颇有理致,但“高坐”之意揆之于商周之俗,却难以求证,即令是神尸,亦当是席地而坐。是否坐得稍高些,则难以确知。《仪礼》的《大射礼》和《燕礼》有“重席”之说,但似乎坐者之腿并未伸于席下而类乎后世之坐凳子者。《说文》训尸谓“陈也”,清儒徐灏谓“尸,象卧形,其字即人,篆之横体末笔引而长之。……古者祭祀之尸以人为之,故凡从尸之字多言人事”568。按,徐灏所云“从尸之字多言人事”,即多言活人之事,其使用与“人”字本无区别,以后另造出“屍”字,才表示死人之意,所以从古义上说,尸与人本无区别。《礼记·曲礼》谓“坐如尸”,569《论语·乡党》谓“寝不尸”,570可见“尸”所象形之意必非后世所云“挺尸”那样的僵硬平躺之姿,而应当是在席上的矜庄的坐姿。商代金文有用作人名的“尸”字,作“”571形,与甲骨文尸字字形一致。在周代彝铭资料中,“尸”字除少量用作人名者以外,大部分用作“夷”字。未见有用如神尸之意者,这种情况应当与周代彝铭铭功颂祖的性质有关。
《礼记·郊特牲》述“有虞氏”以下至周代的祭礼时谓“尸,陈也”,郑玄注谓“尸或诂为主,此尸神象,当从主训之,言陈非也”。572段玉裁释郑注之意说:“祭祀之尸,本象神而陈之,而祭者因主之。二义实相因而生也。”573因此,《郊特牲》这里是说“尸,主也”,尸就是神主。从卜辞记载看,商代的神主应有两种,一是神尸,二是作为神主牌位的“示”。甲骨文和商代金文的“尸”,应当就是神尸形像的摹写。郑玄说的“尸或诂为主”,指神尸可以训诂为主之意,但“尸”本身只是神尸而非作为牌位的神主。商周祭祖礼之所以将“尸”作为受祭对象,目的是再现祖先形象。为了达到这一点,在周代祭尸礼上就连神尸所穿的衣服也要类似于祖先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