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郑阮纷争
郑氏集团自消灭莫氏,为黎氏收复天下之后,日益骄横跋扈,擅权窃柄,欺压君王。居于顺化的阮氏见郑氏专权,也在南方形成政权,第二次形成南北对立局面,当时的这种政治局面,不仅南北郑阮各自内部斗争剧烈,相互攻伐现象也不断发生。
首先是郑氏内部的政治斗争。如郑松之子,郑椿与郑梉争权,傀儡黎敬宗与郑椿合谋,欲杀郑松,不幸败露。1623年,郑松得病,交兵权与郑梉、以郑椿掌副兵权。郑椿不满,兴内乱并“纵火延烧京畿各处”。10伪莫余党莫敬宽占据越南北部高平省一隅,见郑氏内讧,“乃啸聚山林氓隶之徒,乘虚直抵嘉林,屯驻于东畲土块地方,乌合响应者,殆以万数,人情骚扰,方民不得休息”。11
其次是南方阮氏政权与北方郑氏政权在今越南广平省、河静省地界延绵了长达45年的内战。自1627年至1672年,双方一共发生过七次较大的战争。1672年,双方势均力敌,南北暂时停止了攻伐,直至越南发生西山农民起义,郑氏才趁机攻取阮氏政权。
接近半个世纪的战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各方政权无暇顾忌民生,给社会造成沉重的冲击,人民生活疾苦加剧。史载:“(1630年)六月,洪水大至,珥河涨溢,冲入街衢,南门水流如澌,庯坊渡行人多溺死。又青池县安沿,劝良等社及各堤路破溃,禾谷耗损,人民饥馑。”12
遇到自然灾害,北部政权较少体恤民间,史载:“(1631年)春,正月,六日,有暴风从东北起,拔木折屋,船多覆没”;(1632年),“(郑氏)仍令收各处堤路总幹官滥取民钱入官”。13史又载:“(1634年)夏,大旱,禾谷焦枯,人民饥馑,秋始雨。”14
战争苦楚,民间不愿意服兵役,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如越史载:“(1648年)夏,四月,(郑氏)禁民间不得妄冒职爵以避兵役。”15
金钱至上让社会丧失公平。郑氏政权律例曾允许以金钱赎任何罪状,当时刑罚有五:笞、杖、徒、流、死。但犯有杖罪者,三品官可用5陌赎1杖,四品官可用4陌赎1杖,五品官3陌,七、八品官2陌,自九品下至庶民以1陌赎1杖。犯有徒罪,徒作象坊者,则以60贯钱赎之,徒作屯田兵者,以100贯赎之。流近州者,须以130贯钱赎之;流远州者,以290贯钱赎之,死刑者,须以330贯钱赎之。16由此导致社会不公,贫民更加疾苦。
用钱支付同样可以免去考核,而直接参加科举。1750年,后黎景兴年间,国库空虚,又规定收通经钱,纳3贯钱者即可赴试,并免去考核。一时田舍郎,商贾、屠夫之流皆可纳款应试,以致一到试期,人们争相拥入考场,相互蹂践而有致死者,在考场之中,考生可携带书籍,有的更雇人捉刀,代作文章,考生与学官串通一气,使考场变成市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