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组织、观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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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如何看待人,是因文化差别而异吗?

否,是因生活经验的限度而异。对于人性的双重性理解,并非一直就有,而是现代社会生活扩展的产物。人类的生活史是一种实践进程,其间对于人性及其道德的理解不断改变:随着生活领域的扩大,原来生活在局部地方的人,不得不与他人相处、观点对照乃至融合,以回应新的经历和机遇带来的挑战及风险。在较为简单的社会,一般以相同习俗的社会考量为基础,这是由于缺乏多样的经验,同陌生人互动较少,边界清晰,社会成员内部的差别不大。45这样的条件自然无从产生自己和外人的对等认识,因为没有机会把外人设想为,是和自己“类似”的一般个体,局部的生活经验无法提供这样的设想,对于界外危险的防范也对立于这样的设想产生。

对于人性的一般化认识,需要超越局部的经验才能发生。在更大的生活范围中,社会共处不得不面对的棘手情况,是对有限资源的争夺和分配,这就必然出现选择。道理很简单,对自己人有利,不一定同时也对他人有利,这些他人的需要是不是不必关照的?进入公共领域,这样的选择性问题就会产生。比如,医生的朋友要求最快的医疗,但是当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保证给最危急的病人——他们往往非亲非故非朋——最快的医疗?这类问题直指公共伦理问题的核心:公正是面对不同需要的道德选择,需要跨越特指的群体界限、超然于某一社会类别,尽可能具有广泛的“公共受益”性,而这些伦理,非得超越局部经验的界别限制,方能立根。

公共规则需要有超越具体利益和经验的人性认识。如果说一种制度有生命力,一定是符合整体生存的道德,一定因为它构造了生存互赖及互利性,而非任凭人们互损互害,它追求普遍合理,而非个人合理,它通过普遍的合理性保护个体安全。

这类问题不是某一类文化所特有,而是在所有的文化中都存在,所以,对于人的认识,不是文化差异而是社会生活条件和经历的产物。任何完整的道德体系,必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由现实社会所构造,而不能由一些先验的准则推导出来46。这符合社会学的一般逻辑:只有生活本身的改变,才会导致对人理解的改变。在这个意义上,特殊主义的人性理解,原因在于局部性的生活经验土壤,而不是什么独特文化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