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详解(20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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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考点】法学思维的特点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特有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1分)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是有所为的思考,是针对特定的法律现象的思考。(1分)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1分)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1分)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1分)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1分)

【知识点链接】舒国滢主编的《法理学导论》(第三版)引论第二节“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

2.【考点】法律解释目标之主观说的成立理由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法律解释目标的主观说(即原意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该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目的。(0.5分)成立理由如下

(1)法律词语中明确表达的含义就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法律解释应当严格地将立法者所试图表达的真实意思揭示出来,回到立法者的本来目的;(1.5分)

(2)立法者真实原意的寻找是可能的,借助制定法律时依据的历史材料能够客观地回溯到立法时的意思本身,通过对立法文献的研究探索历史的事实;(1.5分)

(3)基于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坚持,必须回到法律制定者的本来意思表达中,因为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1.5分)

【知识点链接】舒国滢主编的《法理学导论》(第三版)第十三章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二、分析题(15分)

【考点】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主体

【参考答案】本题可以从法的可诉性和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评析。(择一角度,言之成理即可)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体是指将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事实的中介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履行者,具体而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作为合法的社会关系,而在本案中,蒋某的权利是否实际遭受侵犯,也就是说,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是否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蒋某并没有作为应聘者参见银行的招聘,也就是说,蒋某的平等权并没有实际遭受侵犯,蒋某所谓的“侵犯先发的平等权”仅仅是理论层面的,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同时蒋某也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法律关系。

【知识点点拨】法理学分析题的考查综合性比较强,要注意知识之间的联系。

宪法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考点】总理负责制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且承担全部责任。(1分)

总理负责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1分)

(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对总理负责;(1分)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且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分)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1分)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九章第四节“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程序如下

(1)提出议案。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包括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全国代表提出。(2分)

(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1分)

(3)表决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且由主席团决定表决方式。宪法修正案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法律和议案需要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即通过。(1分)

(4)公布法律和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以发布主席令的方式予以公布。选举结果和重要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者由国家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公布。(1分)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九章第二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二、分析题(15分)

【考点】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在宪法上的义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3分)

(1)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每点1分)

①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②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③第44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④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每点2分)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政府实施的重要社会保障措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从立法的角度看,需要逐渐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立法,并且逐步拓展社会保险保障的范围,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

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济主要是针对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全面开展基本生活、教育、住房、医疗、应急救助和就业援助,推进扶贫帮困。完善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也就是完善以低保为主体、社会救助为辅助,临时救助为补充、优惠政策相配套,基础组织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优抚安置制度。优抚安置是主要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对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有功人员实施救助与保障的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服务。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八章第六节“社会经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