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200条 【期间计算单位】〈辅助〉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201条 【期间起算】〈辅助〉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参引〉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202条 【到期日】〈辅助〉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203条 【到期日特则】〈防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防御〉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204条 【期间计算特则】〈参引〉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防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条文主旨及规范类别为编者所加,下同。——编者注。
[2] 主要规范指向合并后法人享有的请求权与承担的义务,辅助规范指向合并后法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主要规范指向分立后法人享有的请求权与承担的义务,辅助规范指向分立后法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 主要规范指向承受的请求权与承担的义务,辅助规范指向承受的其他权利。
[5] 不当得利的辅助规范。
[6] 主要规范指向继任法人享有的请求权与承担的义务,辅助规范指向继任法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7] 主要规范指向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的请求权与承担的义务,辅助规范指向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8] 参引侵权规则。
[9] 参引侵权规则。
[10] 参引侵权规则。
[11] 参引侵权规则。
[12] 参引无因管理规则,也有观点认为系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13] 参引无因管理规则,也有观点认为系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14] 防御规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辅助规范(辅助认定时效的起算)。
[15] 辅助规范(诉讼时效起算)的防御规范(起算的例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