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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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型案例精析

社旗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强逃税案[1]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王某强为开发经营社旗金公馆楼盘项目,在社旗县注册成立了社旗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以赵某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由自己实际控制和经营。公司成立后,聘用李某敏为财务经理,又聘用韩某为财务会计。在经营运作该项目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王某强指使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敏、韩某隐瞒公司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税务申报。李某敏、韩某采用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税务申报,并在财务账上予以处理。经社旗县地税局调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121403426.8元,实际申报纳税的预售收入25524899元,少申报预售收入95878527.8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4552090.24元、城建税227604.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6493.63元、企业所得税1188110.2元。社旗县地税局认定“京×公司”逃税金额6024298.57元,逃税金额占全部应缴纳税款(9727664.46元)的比例为61.9%。在社旗县税务局制发追缴通知书后,“京×公司”未补缴税款。2017年10月19日,社旗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对“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告单位截至目前依然未补缴税款,也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京×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缴税款6024298.57元;王某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敏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韩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企业负责人指使财务人员采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税务申报,是否构成逃税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虚假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部门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实务中,虚假申报方式包括虚报收入、虚报成本、虚报盈亏、虚报职工人数等。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不计入账簿,或者只将少量收入计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置于账外的行为。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本案中,“京×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税6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占应缴纳税款的30%以上,在社旗县税务局制发追缴通知书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京×公司”未补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王某强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指使财务人员李某敏、韩某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避应缴纳的税款,系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敏、韩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明知单位隐瞒收入,逃避纳税,实施逃税犯罪行为,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也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就是说,企业财务人员帮企业“做假账”,不仅有刑事风险,也有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风险。实务中,企业为少交税,安排、利诱或胁迫财务人员“做假账”逃税的情况十分普遍,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如何避免或降低触犯本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呢?建议如下:

1.不要去做假账、偷税逃税的企业上班,尽量去正规企业

我国金税三期上线以来,企业做假账、偷税逃税已经无处遁形,一旦被大数据系统筛查出来,税务局会查近三年的所有税种,绝不姑息。对于财务人员来说,要做好利害判断,不能为了微薄的工资及企业给的额外好处费,而赌上人生与职业前途。

2.注册会计师证书不能随便挂靠

有的财务人员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挂靠,希望增加外快收入。需要提醒的是,挂靠行为本身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他人用你的证书去做逃税等违法的事情,将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

3.个人身份证件不要随意外借

税收实名制实施后,财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一旦有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想撤下来非常困难。因此,不能为了情面就轻易外借自己的证件。

4.兼职一定要明白里面的风险

实务中,兼职会计通常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知之甚少,仅依据企业老板提供的凭证做账,有的甚至按企业老板意图做假账,帮企业逃税。一旦企业被立案侦查,兼职会计也可能受到牵连。

5.离职后,要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息变更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法人、财务、股东信息正在逐步和公安、工商、银行、劳动等部门联网。如果财务人员被列入“黑名单”,社保、医保、出入境、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财务人员在与前公司进行离职交接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果是,务必去税务局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否则将影响到下一家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

6.受领导要挟“做假账”的时候,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财务人员为保住工作,往往要听从领导的指示。最常见的是,领导要求财务人员通过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方式偷漏税款或避税。如果财务人员没有保留证据,当出现问题的时候,领导很有可能会将责任推卸到财务人员身上,此时财务人员将由一个“从犯”变成一个“主犯”。因此,当财务人员受到上级的不正当指示且不得不做的时候,建议尽可能多保留证据,以防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