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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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主体,面对防不胜防的涉税风险,如果只是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往往破财消灾,尚可弥补。一旦触犯刑法,将会招致牢狱之灾。实务中,触犯逃税罪的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与财务人员。如何做好风险评估和刑事风险规避工作,建议如下:

一、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摈弃逃税观念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的发现和利用。在税务问题上,企业经营者想少交税,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进行依法节税。反之,如果不顾法律规定,逃避税款,将会招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还有可能会招致牢狱之灾。

二、如在自查中发现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应及时补缴税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知,如果企业在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由于欠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催缴函,应当即刻进行缴税,以防止刑事风险的发生。

三、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的发票事务如果管理不好,企业经营者不仅会触犯发票类犯罪,还可能触犯本罪。实务中,在发票管理方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建议如下:

1.对于第三人为交易相对方代开的发票慎重处理,尽量不要接受。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与会计账簿记载、交易实质相互对应,被省略的中间环节也要体现出来,资金流动过程中不能出现矛盾记载。

3.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防止开票方是A企业、收款方却是B企业的情形。

4.核查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要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实际发生交易的一致。

5.对合法性存疑的发票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

四、企业安排从事有关的逃税工作,财务人员要果断拒绝

有的企业出现单位涉税案件时,会出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逼迫会计、出纳等一般职员顶罪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会计、出纳等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顶罪,一旦触犯本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实务中,财务总监、会计、会计助理、出纳等财务人员是本罪的“高危人员”,在案发时,均会被询问或讯问。因此,为避免触犯本罪,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人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逃税时,应当果断拒绝。


[1] 案号:(2018)豫1327刑初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