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了涉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一是为了使各条文间表述相互协调,将“投毒”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二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规定了必要的程序性限制;三是为了与经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协调,对原有条文中“收容教养”的表述作出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