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有瑕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结婚登记吗?
案例实录
去年,刘某与张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两人补办了结婚证。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刘某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其声称虽然与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书,但当时两人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结婚证是托关系办的。而且,在领取的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为张某某,记载的身份证号也与张某的身份证号不一致,两者的出生年月相差一年以上。因此,刘某认为二人的结婚登记无效,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分析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各不相同。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以及一方以虚假身份领取结婚证而并非婚姻当事人的,属于婚姻登记过程中有瑕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引起的婚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刘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时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比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当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关于婚姻无效的三种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非通过民事诉讼宣告婚姻无效。
自测小题
选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7]( )
A.一方当事人重婚
B.夫妻之间实为表兄弟姐妹
C.婚姻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
D.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或姘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