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案例实录
孙某与陈某于2017年结婚。婚后,由于父母抱孙心切,孙某也很喜欢孩子,急于有自己的孩子,便要求妻子陈某生育子女。陈某未做好心理准备,不愿意生孩子。两人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不和。半年前,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孙某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孙某的父母也寄予很大的希望。但不久后,陈某未经孙某同意便到医院堕胎。孙某大发雷霆,但陈某依然不为所动,始终不愿生育。上周,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结婚生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这并不代表妻子不愿意生孩子时丈夫可以强迫其生育。所谓生育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于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对方的配合,因此夫妻之间彼此要承担生育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可见,陈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温馨提示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既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均不能强迫其生育。生育是夫妻之间的共同问题,应该妥善沟通,尽量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否则,难以维系稳定的夫妻关系。
自测小题
选择:孙某和万某是一对丁克夫妻,二人自一开始便决定不生育子女。然而,双方父母强烈要求夫妻俩孕育一个孩子,闹得家里鸡犬不宁。后孙某和万某与父母订立协议,约定二人同意生育子女,孩子出生后,夫妻二人便办理移民手续去往国外,孩子由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共同抚养,夫妻二人不履行任何抚养义务。该协议是否有效?[3](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