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继承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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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诺赠与房产未过户又反悔,可以要求赠与方继续履行吗?

案例实录

小王和小李是相亲认识的,结婚前,双方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小李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小王,以示诚意。但婚后二人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婚后,二人对一些琐事产生不同意见,最终导致感情出现危机,欲协议离婚。可是,在财产分割时,丈夫小李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并说这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王没有关系。请问这套房子还属于小李吗?赠与协议在小王手上,丈夫小李还有权把房子收回去吗?

律师分析

双方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是一种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同时,依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一般的赠与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现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丈夫小李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赠与关系中,即使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即除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一般性质的赠与,对于动产,只有交付了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动产,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

情侣或夫妻之间为表达感情,经常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允诺金钱、房产等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对于赠与的不动产,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反悔的,就表示一方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就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可知,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必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自测小题

选择:刘某和黄某是夫妻,二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来,刘某说要送黄某一套房,接房后,二人去办理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离婚时,黄某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但刘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请问刘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6]( )

A.可以 B.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