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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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方收货后不支付余款,卖方该如何维权?

案例实录

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一套潜水设备,价值10万元。双方约定甲首付2万元,其余款项分3次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甲付清全款前乙公司保留该设备的所有权。甲收到货后付了首付款和第1期货款,第2期货款迟迟未付。不久后,甲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乙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甲、乙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前乙公司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所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乙有权追回;而且因为甲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了1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合理价格转让,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乙公司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另外,因为甲与丙进行潜水器材的买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甲是否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没有关系,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温馨提示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不同。善意取得是关于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而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因为其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如果权利人追认,双方之间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自测小题

选择: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8]( )

A.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B.自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之日起

C.自债务成立之日起